從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設的都有:
1、大理寺卿:掌平決獄訟。大理寺卿是全國三大司法長官之壹,正三品。掌握全國刑獄的最高長官。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為地方官員的司法權力過大,可自行勾決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錯案。為了使刑獄匯總,始置大理寺,作為復審機關。
2、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職,為大理寺的二把手。隋初為正四品上,煬帝時改為從三品。唐時為從四品上。北宋初為四品寄祿官,神宗元豐改制後設為正六品。明初為從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為正四品。清初滿員大理少卿為三品,漢員為四品,後並定為正四品。
3、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項事務。唐時規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門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復審。每位寺丞復審完畢的案件,要會同其他五位寺丞壹同署名(畫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見,也要在畫押時寫明。
北齊時為七品,隋時為正七品下。唐時為從六品上。北宋初為寄祿官,元豐改制後為正八品職事官。明初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為正五品。清初滿員正四品、漢員正六品,順治十六年並定為正六品。
4、寺正:有時也稱大理正。是大理寺下直接審理案件的官員,是審案官中品級最高的壹種,掌審理具體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復審案件。唐時還規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應處斬時,由大理寺正擔任監斬官。北齊時為六品。隋時為正六品下。唐時為從五品下。宋時為從七品。明、清時為正六品。
5、評事:清之前職責與寺正相同,均為司法官,清時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務。隋時始置,為正九品。唐時為從八品下。宋元豐改制後為正八品。明朝升為正七品。清初為正四品,順治十六年改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為正五品,九年復降為正七品。
6、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書、簿籍及案件檔案的建立等。相當於辦公室主任兼總務。
7、錄事:與主簿相類似的職責,品級比主簿低。
8、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復審疑難案件。若本寺的疑難案件,則可參與評議。
9、獄掾或獄丞或司獄:即大理寺的監獄長。
司務:明、清時置,從九品。掌本寺文件的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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