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的第77條的內容:
第七十七條 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是用刑罰同壹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
第七十七條 ?
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八條 ?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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