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因及背景:中國古代有上訴者先打50的作法等,傳統上就“畏訴”,尤其人情社會裏註重關系,認為打官司可能讓人情關系受損,而且耗費人力物力以及精神,又怕牽扯到訴訟,讓人誤會自己犯法。
但是訴訟其實也是壹種維護自己權利的方法,例如對方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又沒有其他方法時,那麽就可以請求法院支持妳的主張,從而讓妳的主張有了合法的強制力。
所謂的不光彩是從道德層面說的,從道德來看,應該說違法可能是不光彩的,但訴訟並不是。所以人們經常將訴訟作為最後保護自己權利的方法,當協商不成時采用,這也是法律與人們密切相關的依據之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