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公民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2、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若用人單位為女職工購買了生育保險,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支付,生育津貼低於工資標準的部分由企業補足;
4、若用人單位未購買生育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按月工資標準計算。
婚假政策的歷史沿革:
1、婚假政策的起源與發展:婚假作為壹種社會福利,最早起源於蘇聯;
2、中國婚假政策的變遷:新中國成立後,婚假政策經歷了多次調整,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3、國際比較: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婚假政策差異,反映了各自的文化和社會價值觀;
4、婚假政策與性別平等:婚假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性別平等的實現;
5、婚假政策對職場的影響:婚假的長短和給付方式對職場新人和企業都有壹定的影響。
綜上所述,上海市公民結婚可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加地方增加的7天,***計10天婚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合同標準支付;對於女職工,產假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支付,不足部分由企業補齊,若無生育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按月工資標準全額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壹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