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之前選舉是普選。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的政治爭議,多數涉及《香港基本法》架構下香港民主發展的步伐。其中《基本法》第45條及第68條分別訂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席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以普選為目標,而隨著時間推移,香港社會要求實行立法會以及行政長官普選的呼聲日漸高漲。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聲明,俗稱8·31聲明。香港政改就此拉開帷幕。
擴展資料:
香港選民資格:
1、地方選區選民:地方選區選民可以為立法會選舉地方選區議席、以及住址所屬地區的區議會選舉中投票。根據2004年政府統計數字,香港約680萬人口中,***有320萬7227人登記作地方選區選民。
2、地方選區選民須年滿18歲,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市民可以在灣仔的選舉事務處、各區民政事務處或郵政局、公***屋邨辦事處、選民登記網站,索取登記表格。
持有有效數碼證書的市民可以透過香港政府公***服務電子化網站在互聯網上登記。資料經查核後,選民資料會轉載到選民登記冊。
選民登記冊通常在選舉舉行前兩個月發表,而年滿18歲的定義是按登記冊公布日期而非選舉日期為準。例如2004年香港立法會選舉,該屆的選民登記冊在7月25日發表;因此,即使選舉9月12日進行,7月25日至9月12日才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仍不能參與投票。
3、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組投票人:立法會設有由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席。功能界別在1997年前稱“功能組別”,代表香港社會各個行業及組織,截至2004年***有28個。根據2004年政府統計數字,功能界別選民數字為19萬23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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