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是基於雅努什·科紮克解析教育家的思想基礎。
壹、《兒童權利公約》的概述
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任何人。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壹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於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準了《兒童權利公約》,從此《兒童權利公約》成為我國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二、簽訂背景
鑒於《兒童權利宣言》不具有條約法的效力,而給兒童權利以條約法的保障已日益成為必要,尤其是在籌備“國際兒童年”的過程中,這種必要愈加明顯。在1978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會議上,波蘭的亞當·洛帕薩教授(後為公約起草工作組主席)倡議起草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要遵循的原則
壹、不歧視
每壹個兒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兒童不應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等受到任何歧視。
二、兒童的最大利益
涉及兒童的壹切行為,必須首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
三、確保兒童的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完整
所有兒童都享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兩者完整兼具),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
四、尊重兒童的意見
任何事情涉及兒童,均應聽取兒童的意見。所有兒童,無論他們出生在哪裏,屬於哪個種族或民族,無論是男孩還是女孩,富有還是貧窮,都必須得到充分的機會,成為社會有用的成員,並且必須享有發言權,他們的聲音也必須獲得傾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