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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侵犯個人隱私罪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無提及隱私權字眼的明文條款。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幹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我國法律涉及隱私權內容主要有如下條款,列出供大家參考:

壹、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壹百零壹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原139條)

159.以侮辱或者惡意醜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16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原140條)

161.公民死亡後,其名譽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訴訟。

162.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原141條)

四、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