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壹)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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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壹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壹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壹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