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學生因嚴重違反校規校紀、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或違反法律法規給予的壹種處分,壹般是半年期限。其嚴重程度僅次於開除學籍,並會記錄在學生的個人檔案中。
2、留校察看對有違校規但情節還未到開除校籍程度的學生的壹種處分形式,該學生可保留學籍繼續在學校正常讀書,但校方將對其行為表現進行觀察,若表現不好,再有不良行為,則很有可能被開除。
3、留校察看處分是較輕的壹種處罰方式,通常來說學生都是觸犯了壹些小錯誤而受到學校的處罰,如果學生收到了學校留校察看處分的通知,那也就是說學術成績可能亮起了紅燈。
4、學生在被處以留校察看期間,學校通常情況下會安排壹位導師,或是介紹學校裏的其他教職人員,與學生進行溝通和交流。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很多大學在學生被處以留校察看之前,就已經會安排學生與導師見面了。
5、留校察看期間,只要學生之後嚴於律己,不犯錯誤,那麽處分就不會升級,也不會對學生的留學身份有進壹步的不利影響。但這並不代表學生就可以完全忽視自己問題,要知道,如果學生在收到留校察看處分之後又壹次犯錯,即使其錯誤和初犯時嚴重程度類似,也會受到學校更重的處罰。
法律依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壹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壹)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