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業與民商事法律息息相關,民法典中物權編、合同編的相關法條,金融制度體系中的民商法基礎,將會對金融行業的實務操作有不同程度的影響。
1、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規定變化
物權編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這就意味著,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限制抵押人對抵押財產的處分,即使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也可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上述規定顛覆了現行《物權法》中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禁止轉讓的強制性規則。沒有抵押財產做保障的抵押權,雖然還存在,但在執行方面大打折扣。
所以金融行業中過分依賴抵押權的金融活動可能需要重新安排其融資條款,以保障債權安全。
2、保證方式推定的變化
合同編第68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而根據現行有效的《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
這兩種保證方式具有很大的差異,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債權人只有通過法院執行不到債務人財產之後才能夠要求壹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權和保證方式這兩個變化雖然體現在民法典的不同章節,但其體現的法律精神是較為壹致的。這兩個新的變化暗示我們,法律在保護抵押權人和債權人利益方面有所松動。因此在金融行業中,以往過於依賴抵押權和連帶保證人的金融活動將不得不重新修改規則,以適應新法的適用。
3、增設“居住權”制度
物權編第366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設立居住權,需要兩個條件:
(1)、雙方的書面約定,壹般包括居住的條件、要求和期限;
(2)、需要到房管局登記。沒有登記,則不產生居住權。
居住權設定是建立在保障弱勢群體居者有其屋的基礎上,其實法律對於權利主體還是應該做進壹步界定。
以金融借款合同為例,我們對於數額較大的貸款發放要求提供擔保物,因房產具有穩定和保值的特點,從而相對容易成功獲得貸款。
在借款人無法按期償還債務時,銀行將會拍賣抵押房產來清償債務。
如果此時房屋所有權人惡意利用居住權條款,通過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並辦理居住權登記,必將導致抵押房產減少或喪失流通價值,損害債權人利益。
壹旦被循環利用,將導致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利益受到嚴重影響。工作、生活中,如果出現與房屋或居住相關問題時,比如辦理房產抵押、交易等情況,為避免無法交付使用,要及時到不動產登記中心了解是否設定居住權。
4、夫妻***債***簽
《民法典》將婚姻法改為婚姻家庭法,其中的“夫妻關系”章節中,對壹直以來爭議不斷的夫妻***債作了明確規定,民法典草案吸收了現行司法解釋的有效做法,規定夫妻雙方***同簽字或者夫妻壹方事後追認等***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務。
也就說債權人要求未***同簽字的配偶方***同承擔時,應當要證明該借款是用於家庭日常***同生活所需,加大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5、個人信息保護
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前段時間發生這麽壹件事,脫口秀演員池子(本名“王越池”)於5月6日,在微博發布聲明,稱中信銀行上海虹口支行在未經其授權、未經任何司法機關合法調查程序的情況下,將其近兩年的個人賬戶交易明細交給了與他有經濟糾紛的第三方——上海笑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個人隱私。池子發送律師函要求中信銀行、笑果文化賠償損失、並公開道歉。這壹事件引起廣泛關註。
中信銀行次日淩晨發布致歉信,表示已處理涉事人員,上海銀保監局介入,並對中信銀行啟動立案調查程序。
民法典人格權編中詳細規定個人信息的概念範圍、權利內容及保護方式,任何情況下未經權利人同意,不能擅自把個人信息發送給第三方或與第三方分享。
比如姓名、身份證號、住址、工作單位、收入、資金狀況等,都是法律規定的個人信息,民法典以非常明確的態度強調加強對其保護。
所以作為金融機構我們更要提升安全意識,加強保護個人金融信息,提高客戶信任度和滿意度。
6、明確禁止高利放貸
網貸變套路貸,現金貸變高利貸,民間借貸領域的諸多亂象既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給經濟社會穩定帶來嚴重隱患。
合同編中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這也是我國首次在人大立法層面明確對高利貸行為予以禁止,體現了國家對高利放貸日漸趨嚴的懲處態勢。
禁止高利貸也是為了鼓勵人們將更多資金投入到實體經濟。作為金融機構更要不斷改進金融服務,有效滿足融資需要,加大對實體經濟的信貸資金支持力度。
民法典是金融體系的基礎性法律制度,影響整個金融市場活動和金融監管的框架。民法典壹方面保證金融活動參與者在意思自治的前提條件下開展各類金融活動,另壹方面也在壹定程度上為金融行業的實務操作給出了指引性的規定,規範了金融活動。
民法典是金融體系的基礎性法律制度,影響整個金融市場活動和金融監管的框架。
民法典壹方面保證金融活動參與者在意思自治的前提條件下開展各類金融活動;
另壹方面也在壹定程度上為金融行業的實務操作給出了指引性的規定,規範了金融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壹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