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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決簡介及詳細資料

簡介

從西周開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漢朝成了制度。除了謀反等大罪可以立即處決外,壹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後冬至以前才能執行。

古代還有行刑的禁忌,唐、宋規定正月、五月、九月為斷屠月,每月的十齋日為禁殺日(初壹、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謀反重罪也不能在這些日子處死。明朝也規定十齋日禁止行刑,否則笞四十。國家進行的大的祭祀活動時也禁止行刑。行刑的具體時間有的規定在下午1點到5點之間。過時則要等到第二天。

由來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前179~104)繼承儒家"天人合壹"的思想,創造出壹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因為這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

東漢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壹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壹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秋後問斬"壹詞據載始於唐朝,文學作品最早出現於《水滸》英雄傳中。當然,歷代問斬的時間並不壹定都規定在秋後,只是到了明清才固定於秋後,嘉慶之後又曾改於隨判隨斬。還有壹種說法便是,之所以選擇秋冬二季實行,主要是考慮示警的作用,農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閑,也方便地方官動員民眾觀看。再則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蕭條,亦是進入壹年的尾聲,亦適合執刑,春天象征新生,夏季萬物正蓬勃生長,因此較不適宜取人性命吧。

於是,秋冬時節處決罪大惡極的犯人,成為從古到今的傳統,漸漸在法律條文上形成"秋訣"制度:春天定罪,秋天問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