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
擴展資料:
但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詐騙罪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由公安局最終偵查確定嫌疑人的詐騙數額,超過兩千的話,就構成詐騙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低於兩千的話,只能由警方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網絡詐騙是犯罪分子通過網絡進行詐騙的壹種方式,對此行為處罰仍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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