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日,湖州市出臺《二裏橋片區項目壹期(航運壹村)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公告》:
因二裏橋片區項目壹期(航運壹村)建設的需要,擬對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湖政發〔2018〕11號)及其他相關規定,現將《二裏橋片區項目壹期(航運壹村)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期限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3日。
如對該征收補償方案有意見,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請註明本人身份及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572-2056671;
傳真電話:0572-2598115;
電子郵箱:huzzsb@163.com;
郵寄地址:湖州市蓮花莊路137號2號樓2樓市征收中心;
現場辦公地址:二裏橋路18號二裏橋片區項目房屋征收現場辦。
附件1:
二裏橋片區項目壹期(航運壹村)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依法保障二裏橋片區項目壹期(航運壹村)征收當事人合法權益,推進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政策法規,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壹、征收目的
為改善老城區居民居住環境,提高城市品位,市人民政府擬實施二裏橋片區項目壹期(航運壹村)征收。該項目系舊城區改建工程,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符合公***利益。
二、征收補償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湖政發〔2018〕11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難家庭補助暫行規定》(湖政辦發〔2013〕54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處理暫行辦法》(湖政辦發〔2013〕57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關補償補助和獎勵等規定》(湖建發〔2018〕84號)及《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有關標準》(湖建發〔2018〕126號)等有關規定。
三、房屋征收主體
征收主體:湖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門: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征收實施單位:湖州市房屋征收補償管理中心
四、房屋征收範圍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征收範圍:東臨航運實業總公司,西臨東方明珠,南臨頔塘,北臨二裏橋路,具體範圍詳見二裏橋片區項目壹期(航運壹村)擬征收範圍圖(附件2)。該區域屬市區中心城區二級地段。
經調查,以上範圍內***有被征收人337戶,其中住宅335戶,非住宅2戶。涉及房屋建築面積約18950㎡,另有未登記建築約1000㎡。
五、資金、房源落實情況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已落實資金3.67億元,住宅安置房屋117套。
六、房屋性質、用途和面積的依據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為準;面積均以建築面積計算,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的***有人數量、登記戶口等因素。
被征收房屋因新老面積計算規則不同而出現同幢、同套型上下層住宅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有差異的,按最大面積計算。
七、征收補償方式
房屋征收補償的方式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其中壹種。
貨幣補償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中,經被征收人選擇,征收部門以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為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貨幣形式補償的方式。
產權調換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中,經被征收人選擇,由征收部門提供安置房屋與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換,計算價格後,結清差價的方式。
八、住宅房屋補償方案
(壹)被征收房屋及不可移動附屬物價值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價值由依法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修以及其他不可移動等附屬物的價值單獨評估確定,並在評估報告中標明,房屋征收時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二)搬遷補償
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予以200元/㎡的壹次性補償,每戶不足1.2萬元的按1.2萬元計發。
(三)臨時安置補償
1.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35元/㎡?月計算(每戶每月不低於2000元)。
2.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壹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選擇產權調換且自行解決過渡的,支付被征收人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屋交付後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補助
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予以補助。如被征收人在本項目規定的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且協議生效的)12個月內,購買市區範圍內新建商品房屋或二手房屋的,新建商品房屋憑房管部門備案並承諾不予退房的商品房屋銷售合同,二手房屋憑已過戶至被征收人名下的房屋不動產權證,再給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10%的貨幣補助。
(五)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補助
1.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0%予以補助。
2.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征收部門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安置房屋與被征收人進行產權調換(但被征收人自願選擇小於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除外),並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屋的差價。
(六)安置房屋
(1)安置房屋價值:由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機構按同壹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2)住宅安置房屋所在小區和套型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由被征收人按照本項目選房規定自行選擇確定(選房規定與安置房屋價值同時公布)。安置房屋的具體幢號、室號由被征收人按《摸簽通知單》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在征收部門提供的同小區同套型的安置房屋範圍內摸簽確定。
(七)按時簽約搬遷獎勵
按時簽約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8%予以獎勵,超過期限簽約的不予以獎勵;按時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4%予以獎勵,超過期限搬遷的不予以獎勵。
(八)改變用途房屋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用途並以改變後的用途延續使用至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對房屋已改變用途部分可以按照改變後的用途認定,並按照評估價值的90%予以補償。申請認定為商業用途的,應當提供營業地址為該房屋的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和上壹年完稅證明。
被征收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後未經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補償。但對其中在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已改變用途從事商業活動,並延續使用至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且提供營業地址為該房屋的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和上壹年完稅證明的,可按照實際營業的面積、年限予以經濟補助。營業滿壹年的,按照商業用途評估單價的85%與記載用途評估單價之間差額的15%結合實際營業面積予以補助,營業年限每增加壹年,增加4%的差額比例,但累計不得超過差額的100%。
(九)住宅房屋改變房屋用途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住宅房屋在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未經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生產經營者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且確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已改變部分房屋評估價值得的3%的予以停產停業補償。
被征收住宅房屋在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後未經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予以補償。
(十)國家直管公房和代管房屋的補償
按照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壹)征收過程中的住房征收保障
1. 被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小於56㎡,且被征收人取得湖州市區戶籍滿5周年(軍人、隨軍家屬、國內全日制在校學生戶口中途遷出的可連續計算),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56㎡的成套住宅房屋(由於套型設計、施工建造等原因造成大於56㎡的屬正常面積差,下同)作為產權調換房屋,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方式結算:
被征收房屋為被征收人家庭(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市區內唯壹房屋的,產權調換面積中被征收房屋面積到56㎡的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重置價結合層次、成新結算,其余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結算。被征收人家庭持有民政主管部門核發並在冊的《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或者總工會核發並在冊的《湖州市低收入職工優惠證》(A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低於產權調換房屋的(56㎡套型,含自行車車庫價格),被征收人不支付產權調換的差價。
被征收人家庭雖在市區內另有房屋,但除被征收房屋外未享受過房改、住房征收(拆遷)保障、經濟適用住房、租住公房、批地建房等保障的,產權調換面積中被征收房屋面積到56㎡的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重置價的150%結合層次、成新結算,其余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結算。
2. 被征收人在征收範圍內的房屋未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在市區範圍內又無其他房屋,也未享受過房改、住房征收(拆遷)保障、經濟適用住房、租住公房、批地建房等保障的,並在該住所實際居住已滿5周年的家庭,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56㎡的成套住宅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房屋。按照產權調換房屋重置價結合層次、成新結算,其余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結算。
3. 被征收人家庭選擇貨幣補償的,可申請以貨幣方式享受住房征收保障。房屋征收部門應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住宅產權調換房屋的正常結算單價平均值與重置價平均值之間差額的120%,結合該家庭享受的征收保障面積予以貨幣補助,其余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結算。
(十二)特殊生活困難家庭
對已通過審核確定的特殊生活困難家庭,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同時與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簽署“特殊生活困難家庭幫困補助確認書”,街道辦事處在該戶按時移交騰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確定金額全額發放補助金。
九、非住宅房屋補償方案
非住宅房屋補償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如被征收人確需實行產權調換的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安置。
(壹)被征收房屋及不可移動附屬物價值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價值由依法確定的評估機構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修以及其他不可移動等附屬物的價值單獨評估確定,並在評估報告中標明,房屋征收時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二)搬遷補償
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以分段累進的方式予以壹次性補償:200㎡以內的部分為80元/㎡,每戶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發;200㎡以上的部分為60元/㎡。
(三)臨時安置補償
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6‰確定每月臨時安置補償費,每戶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壹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補助
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5%予以補助。
(五)按時簽約搬遷獎勵
按時簽約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予以獎勵,超過期限簽約的不予以獎勵;按時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予以獎勵,超過期限搬遷的不予以獎勵。
(六)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指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被征收人壹次性補償。補償的標準按房屋價值的7%。
十、未登記建築
未登記建築以相關部門的調查認定結果為準,認定為合法的,按房屋評估價值的90%予以補償。認定為違法的不予補償,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騰空並移交的,按該建築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50%予以獎勵。
十壹、征收評估
(壹)評估機構
房屋征收部門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布候選評估機構名錄。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自行協商選定評估機構。未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選定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投票選定評估機構的,以50%以上被征收人參加投票後的過半數的選定意見選定評估機構作為多數人意見確定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沒有形成多數意見,當獲得有效選票的評估機構不少於3家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從有效選票中以抽簽等隨機方式選定;當獲得有效選票的評估機構少於3家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從公布的候選評估機構中以抽簽或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隨機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的,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房屋征收部門提前3日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告隨機選定的時間和地點。
(二)房屋評估
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屋價值評估時點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壹致。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估價人員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提供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三)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估價師對分戶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接受咨詢。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予以修正。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復核評估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但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十二、救濟途徑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並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意見並選擇補償方式,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由補償決定確定。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補償決定確定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為就近地段。
補償決定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三、簽約搬遷期限
簽約期限:本項目簽約期限為30日,具體起止日在征收決定下達後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布。
搬遷期限:本項目搬遷期限為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具體起止日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布。
十四、整體項目簽約比率獎
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的,已簽約的被征收人方可享受,以分段累進的方式予以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住宅房屋
個人住宅房屋分四個推進組設立整體項目簽約比率獎勵,具體為(按已登記房屋公布的序號):推進壹組2、4、5、22、23幢***84戶;推進二組1、3、21幢***77戶;推進三組7、8幢***72戶;推進四組9、10、11幢***102戶。
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按上述推進組簽約比率達到90%的,獎勵已簽約的每戶被征收人2000元;簽約比率達到92.5%的,再獎勵已簽約的每戶被征收人4000元;簽約比率達到95%的,再獎勵已簽約的每戶被征收人6000元;簽約比率達到97.5%的,再獎勵已簽約的被征收人8000元;簽約比率達到100%的,再獎勵已簽約的被征收人10000元。
2、非住宅房屋
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整體項目簽約比率達到90%的,獎勵已簽約的每戶被征收人50000元,簽約比率達到100%的,再獎勵已簽約的每戶被征收人50000元
十五、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生效條件
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達到80%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生效;簽約比例未達到80%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對已簽約的被征收人給予每戶6000元壹次性補助,其他相關事項同時終止。
十六、說明
(壹)本方案中以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比例計算相關補償、獎勵和補助的金額時,所采用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含室內裝修等不可移動附屬物的評估價值。
(二)就近地段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區基準地價中與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級別相差不超過壹個級別的地段。
(三)本方案所指的被征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均按戶計算。
(四)本項目房屋征收實行“依法征收、陽光補償”,房屋征收範圍內所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評估結果(含裝修)、補償結果(包括補償協議簽訂、安置房屋使用、補償資金支付等情況)等相關信息將全部以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張貼、現場辦電子系統公開查詢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十七、其他
(壹)征收設有抵押權或被采取司法措施的房屋,按國家相關的法律執行。
(二)各戶水、電、氣表等由相關部門統壹拆除,7個工作日後各戶主自行到相關部門辦理結清、註銷手續。
(三)因房屋征收,當事人需對委托、繼承等事宜進行公證的,在項目現場辦集中辦理,具體時間另行公布。集中辦理期間,產生的相關公證費用由征收部門承擔。
(四)房屋征收範圍內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以在原學校也可以在安置地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拒絕其入學,也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六)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人的聯系方式變更的,請及時告知,聯系電話:
現場辦:推進壹組:2093195(2幢、4幢、5幢、22幢、23幢、土地儲備中心)
推進二組:2093559(1幢、3幢、21幢)
推進三組:2093882(7幢、8幢)
推進四組:2093011(9幢、10幢、10幢、18幢)
征收中心法規科:2056671
(七)辦理征收補償手續需知
個人房屋所有權人: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離婚證)、經公證的證明材料。
單位房屋所有權人: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證及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法人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等。
十八、本方案由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附件2:
二裏橋片區項目壹期(航運壹村)擬征收範圍圖
來源:湖州都市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