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大力吸引集聚優秀人才,改善人才住房條件,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加快推進“9+2”工作布局、實現“四高壹強壹率先”奮鬥目標,按照政府引導、用人單位為主體、合理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才住房補貼的適用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我市全職引進的頂尖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
1.全職引進是指引進人才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每年在我市工作時間不低於6個月,並按規定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港澳臺地區和外籍人才不受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限制。
2.頂尖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是指按照《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支持辦法》認定的相應層次人才。
3.高端人才是指符合我市“9+2”工作布局所需的創新型和緊缺型人才。主要包括省重大新型研發機構負責人、省重大科技專項項目負責人、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負責人;中國500強企業二級公司或地區總部經營管理及技術研發主要負責人;我市認定的創新型大院大所大企業主要負責人;獲得“河洛英才計劃”支持的團隊負責人;獲評“河洛大工匠”的高技能人才;在屆的洛陽市優秀專家等。
4.青年人才是指我市市直機關、市屬事業單位、駐洛高校、我市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全職引進,或在我市創辦經登記註冊且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企業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碩士研究生、“雙壹流”建設高校和建設學科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QS世界大學最新綜合排名前100名的國外高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
在我市城市區無自有住房,且在我市城市區5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房屋交易記錄。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和安置的拆遷安置住房。
第三條建立洛陽市引進人才住房補貼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協調和部署我市人才住房補貼工作有關重大事項。市人才辦負責引進人才住房補貼工作的統籌協調;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頂尖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的認定;市財政局負責人才住房補貼所需資金的統籌安排;市房管局牽頭會同市民政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公積金中心、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按照業務職責***同做好人才住房補貼資格的審核,並負責人才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的發放;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青年人才公寓的分配。
第二章方式和標準
第四條住房補貼主要有購房補貼、租房補貼和青年人才公寓三種方式。購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時發放的補貼;租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時發放的補貼;青年人才公寓是指政府為解決青年人才住房需求而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條頂尖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均可以在我市選擇申請購房補貼或租房補貼;青年人才除可以選擇申請購房補貼、租房補貼外,還可以申請青年人才公寓,但只能申請其中壹種方式。
第六條頂尖人才住房補貼標準:
申請購房補貼的,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最高100萬元,3年內按年度核發。
申請租房補貼的,補貼標準為4000元/月,最高補貼3年。
第七條領軍人才住房補貼標準:
申請購房補貼的,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最高70萬元,3年內按年度核發。
申請租房補貼的,補貼標準為3000元/月,最高補貼3年。
第八條拔尖人才住房補貼標準:
申請購房補貼的,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最高40萬元,3年內按年度核發。
申請租房補貼的,補貼標準為2000元/月,最高補貼3年。
第九條高端人才住房補貼標準:
申請購房補貼的,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最高20萬元,3年內按年度核發。
申請租房補貼的,補貼標準為1500元/月,最高補貼3年。
第十條青年人才住房補貼標準:
申請購房補貼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補貼標準為10萬元,全日制碩士研究生補貼標準為5萬元,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補貼標準為3萬元,均為3年內按年度核發。
申請租房補貼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補貼標準為1200元/月,全日制碩士研究生補貼標準為800元/月,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補貼標準為500元/月,最高補貼3年。
青年人才還可以申請青年人才公寓。我市將在5年內統籌整合各種資源,堅持市建與區建相結合,通過統建、自建、***建、政府回購公租房等多種方式,建設籌集壹定數量的青年人才公寓。青年人才公寓面積標準以60m2、90m2、120m2為主,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最高可以申請60m2、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高可以申請90m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高可以申請120m2,均最高免除3年租金。
第十壹條已享受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的人才,在補貼期間認定為更高類別的,經審核後,在下壹次應發放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時,按新標準發放。
第十二條已享受租房補貼的人才,在租房補貼期間購買我市商品房的,經審核後,可以轉為購房補貼,補貼金額需扣除已發放的租房補貼金額。
第十三條對具有高成長性的產業引領型、人才密集型創新主體和創新平臺引進的人才,可以采用“壹事壹議”的方式給予住房方面支持。
第三章申請和審核
第十四條住房補貼在每季度的第壹個月接受申請。
第十五條住房補貼申請流程:
頂尖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根據自身需求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夫妻雙方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只能由壹方申請壹種住房補貼方式。
用人單位初審後,將符合條件的人才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用人單位向市房管局提交相關資料。
市房管局牽頭組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公積金中心、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進行聯審,將聯審結果提交市引進人才住房補貼工作聯席會議進行研究,確定人才的補貼方式和標準,在市房管局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市房管局根據聯審和公示結果,向申請單位反饋《人才住房補貼審核通知單》,列明審核情況。對未通過審核的人才,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原因。
市房管局及時將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發放至我市市直機關、市屬事業單位、駐洛高校和澗西區、西工區、老城區、_河區、洛龍區、吉利區通過審核的人才個人賬戶;高新區、伊濱區、龍門園區住房管理部門及時將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發放至所在區通過審核的人才個人賬戶。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向通過審核的青年人才分配青年人才公寓。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申報住房補貼需提交以下資料原件和復印件:
洛陽市引進人才住房補貼申請表。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人才認定材料。
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戶口本,港澳臺地區和外籍人才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申請人結婚證或婚姻證明。
用人單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企業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納稅證明。
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公積金繳存證明。
有效購房合同或租房合同。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市房管局建立全市統壹的人才住房補貼基礎信息管理平臺,實現信息***享。建立引進人才形勢分析和住房補貼效果評價機制,及時了解引進人才住房需求,適時調整住房保障方式和標準,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不斷提升人才住房保障的質量和水平。
第十八條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最高享受3年,期滿不得再次申請。已享受本市其他住房優惠政策的,不重復享受本辦法的政策。
第十九條購房補貼按年度核發,每年10月發放,3年內每年分別發放購房補貼的40%、30%、30%。購房補貼發放後,購房合同不得隨意解除或變更。如確需解除或變更的,應先退回購房補貼,再辦理解除或變更手續。購買的住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如確需上市交易應先退回購房補貼,再上市交易。
租房補貼按季度核發,每季度首月發放上壹季度租房補貼。
第二十條我市市直機關、市屬事業單位、駐洛高校人才購房補貼、租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在澗西區、西工區、老城區、_河區、洛龍區、吉利區內納稅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人才購房補貼、租房補貼資金由市、區政府各承擔50%,先由市財政墊付,年終再由市財政局通過市、區政府兩級財政體制進行結算。在高新區、伊濱區、龍門園區內納稅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人才購房補貼、租房補貼資金由區財政全額承擔。由市財政承擔的購房補貼、租房補貼資金在市人才發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壹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房管局每年對政策享受期內的人才社保關系和住房情況進行復審。人才在服務期內不符合政策享受條件的,市房管局將有關情況提交市引進人才住房補貼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終止其繼續享受政策,退回從不符合條件的時間起已領取的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或退出青年人才公寓。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對人才住房補貼申報的真實性負責。對符合條件的人才,應積極幫助其申報;對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對不再符合條件且享受住房補貼政策的,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應退還住房補貼,再向人才追回。
第二十三條對虛報冒領的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住房補貼的人才,將納入個人征信系統並向社會公布,同時按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弄虛作假騙取人才住房補貼或不如實上報人才變動情況的用人單位,取消人才住房補貼申請資格,納入征信系統並向社會公布,同時按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相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嚴格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偃師市、孟津縣、新安縣、伊川縣、宜陽縣、汝陽縣、洛寧縣、欒川縣、嵩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引進人才住房補貼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