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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壹輛從廈門出發行至貴州的大貨車,滿載著價值200多萬的茅臺酒,運輸中突遇事故燃起大火,2000多瓶酒全部損毀,僅有壹箱酒送到。誰來賠償?怎麽賠?

揚泰貿易公司(化名)是茅臺酒的經銷商,其接到壹個來自貴州的買家的訂單,***購買三種型號的茅臺酒2000多瓶,總價值200多萬元。在按照訂單備好貨後,揚泰貿易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負責貨物運輸,物流公司業務員李某上門取件並將貨物運到營運網店,用塑料薄膜將裝酒的紙箱裹覆好後,將相關信息錄入電腦,揚泰貿易公司支付了運費6000元並保價10萬元。

五天後,貴州的買家電話聯系揚泰貿易公司,這時才得知物流公司僅送到壹箱酒,其余的茅臺酒都在運輸途中的大火裏毀損了。揚泰貿易公司急忙找物流公司要求索賠,但物流公司稱既然保價了,按照保價的10萬元,扣除未受損的壹箱酒,僅同意賠付8萬。

面對價值200多萬的茅臺酒,物流公司運輸途中發生的問題,揚泰貿易公司認為應當由物流公司負責,於是將物流公司訴至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物流公司辯稱:雖然李某是這單貨的攬件員,但李某不是自己的員工,他攬件後可以給任何物流公司掙去差價,自己與李某也是委托關系。而且是因為發生交通事故, 燃起大火而造成的損失,只同意按保價金額給。

法院認為:李某已作證說自己是物流公司某二級網點的業務員,當時收了運費就及時交給了公司直屬網點的人,並給付了運費。法院認為揚泰貿易公司有托運需求找到該物流公司的李某,李某攬件時開的車是該物流公司的,貨物也運至該物流公司網點,原告拿到的運單是該物流公司統壹格式,信息輸入的系統也是該物流公司的。

由此原告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李某代表的就是該物流公司,至於物流公司與其壹級網點、二級網點之間的關系是其內部關系,與揚泰貿易公司無關。

二則關於賠償問題。 為證明賣酒的情況,原告提供了經營的授權、購銷合同、對方對收到的部分貨物並已付款情況等。本案滅損的貨物皆因物流公司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但物流公司始終無法說明火災發生原因、責任認定及車輛、貨物受損程度等,亦沒有舉證證明火災非系被告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應全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保價條款屬於有利於運輸方的格式條款,被法院確認為無效,最終法院判決物流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00萬余元。

Q1:在貨物運輸中,承運方承擔哪些責任呢?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方有將托運物安全完整送至收件人處的義務,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運輸安全極為重要。

Q2:什麽情況下的貨物損毀,承運方不承擔責任呢?

承運人能證明貨物的損毀、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程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承運方的免責事項,但需要承運方舉證。

Q3:快遞損毀,就壹定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嗎?

不壹定。首先是條款的效力,壹般認為,快遞單背後印刷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雖然對保價貨物滅失按保價金額賠償的相關內容有所約定,但是該條款內容應屬限制被告責任的條款,所涉條款內容形式上並未采取足以引起註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征標識。其實要看貨物的實際價值是否能確定,本案中,揚泰貿易公司提供了茅臺酒經營的授權、相應的購銷合同、以及買家對收到的部分貨物付款明細,因而可以確定貨物的實際價值,因此,這次運輸過程中造成貨物損毀,是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而非保價金額。

在需要運輸價值較高的貨物時,作為發貨方要註意留存證據證明所運輸貨物的實際價值,作為承運方壹旦在運輸中發生事故造成貨物損毀,若為非主要責任方,要積極舉證依法維權。

來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文:楊明華、羅越

責任編輯 | 邱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