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離婚。當事人的配偶已經去世,那麽其婚姻狀況就是喪偶。那麽當事人在喪偶後,那麽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也隨著對方的去世而消除。當事人不需要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其配偶的死亡證明,就是其無配偶證明。
在我國,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的是指雙方都在世,但是由於感情破裂,而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