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於2016年11月1日施行,旨在規範母乳代用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保護嬰幼兒的身體健康。該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1. 產品註冊:母乳代用品必須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註冊,並需向公眾公示產品信息和合格證書。2. 標簽和說明書:母乳代用品包裝上應標註配料表、使用方法、註意事項等內容,確保消費者能夠正確使用和儲存產品。3. 廣告宣傳:母乳代用品的廣告宣傳不能搭配嬰幼兒形象,不得使用“最接近母乳”、“美國進口”等虛假或誤導性宣傳語。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母乳代用品銷售企業應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原材料、生產工藝和包裝材料的質量,確保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母乳代用品的使用有哪些禁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規,以下情況不宜使用母乳代用品:1. 母親有充足的乳汁可供餵養;2. 嬰幼兒有乳糖不耐受、蛋白質過敏等特殊情況;3. 生病或出現消化不良等癥狀時;4. 其他經專業醫師判斷不適合使用母乳代用品的情況。
企業在銷售母乳代用品時應嚴格按照相關法規進行管理和操作,註重產品的質量和安全。同時,消費者也應當選擇合格合法的母乳代用品,正確使用和儲存產品,保障嬰幼兒的健康。
法律依據:
《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 母乳代用品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標明配料表、用法用量、註意事項、貯藏條件、生產日期等內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需要要求在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上標明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