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林權證包括4個權利:
2.林地所有權:為國有或集體,不可轉讓。
3.林地使用權:即林地的承包經營權。
4.林木所有權:林地上林木所有權的歸屬。
5.林木使用權:利用和處置林木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八條 國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和提供林產品等多種功能。
第二十九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安排資金,用於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管理和非國有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實行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國家支持重點林區的轉型發展和森林資源保護修復,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重點林區按照規定享受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壹條 國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加強保護管理。
國家支持生態脆弱地區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具有特殊價值的野生植物資源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