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政策根據國務院辦公室印發的《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方案》提出,中央制定計劃生育扶助保障補助國家基礎標準,獨生子女補助標準提高,這意味著此前實施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將統壹於國家基本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斷增高,補貼形式由中央安排。
法律客觀:獨生子女保健費每月十二元,發到孩子滿十四周歲止。職工在產假期間領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十天的護理假,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壹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在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農村獨生子女參加高中招生考試的,給予加分的照顧。參加大、中專招生考試,報自治區屬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十壹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第十五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第十六條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同的責任。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