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法庭怎麽判壹個人有沒有罪是誰說了算,是庭長,還是陪審團,過程是怎樣的,依據是什麽,,
中國法庭判壹個人有沒有罪,是審判員(法官)說了算!中國的"合議庭"都是參與審案的法官組成的。而英國的陪審團成員既非達官貴人,也不壹定是專家教授,而是街上請來的。對陪審團員唯壹的要求是:必須要有良心,必須由原被告雙方接受。如告辯雙方中任何壹方認為某某坐在陪審團會不公正,他可要求將其排除出陪審團。以中國而言,則任何反對***產黨的官司都必須將***產黨員排除出判案過程。如果這壹點做不到就不會有真正的司法公正。文革中,因為鄧小平等領導人對制度造成的不公正深有所感,曾大力提倡政治改革,黨政分家,最高領導人不能壹人身兼黨政軍數職。但是九十年代中國在這方面卻又走了回頭路。工業革命之所以在英國產生,是因為它最早實現"黨政分家"。早在16世紀,國王的財政與國家的財政分家 ( 這在中國相當於執政黨的財政與國家財政分家 ),而國民黨的財政直到1980年代才真正與國家財政分家。英國最早實行了執政黨或處於競爭執政地位的政黨不允許直接從事嬴取商業利益活動的制度。有了這些制度,貪汙才能根治。而臺灣的黑金政治正是因為執政的國民黨有太大的"黨營事業"(盡管它已與國家財政和國營事業脫離)。英國早在16`17世紀就形成了國王財政和政府財政不可獨立於議會權力的制度。正因為行政當局沒有獨立的財權,限制政府權力的制衡機制才有根基。所有現代的憲政民主國家都實行這種制度。在中國實行這些制度也是中國現代化和根治貪汙腐化的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