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正是壹個女孩的豆蔻年華,這個時候對異性產生愛慕,是正常的生理現象,但如果懷孕的話,會對身體產生諸多不良影響,甚至損害。因此,家長在這個時期要特別留意,避免女孩因監護不到而鑄成大錯。
審理的壹起強奸案已經宣判,涉案男子李某因與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而李某自己,也才剛剛過完18歲生日。
李某和女孩黃某相識在2018年5月,因壹次偶遇彼此產生了好感,繼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當時的李某還沒有滿17歲,而黃某也只有13歲,還在上小學六年級。
雖然李某知道黃某剛滿13歲還沒有14歲,但欲火攻心的李某已經顧不上許多,在2018年7月至8月間,先後三次悄悄來到黃某家中,趁黃某家人不在的時候,偷偷在黃某房間與黃某發生了性關系。
幾個月後,黃某開始出現妊娠反應,而且身體開始發生變化,黃某的家人發覺不對勁,遂帶黃某前往醫院檢查,這才發現黃某已經懷孕。在家人壹再盤問下,黃某才說出孩子是李某的,並要求家人不要找對方麻煩,並稱李某向她發過誓要對她負責任。
面對女孩的無知,黃某的家人心碎了,但理智告訴他們不能讓壞人逍遙法外,最終家人帶著黃某前往派出所報了警。此後不久,警方將李某抓獲並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又將李某移交檢方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李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是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鑒於李某的認罪態度,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可能會有人說,兩個人都是未成年人,雙方都強調是情侶關系,而且是自願發生的性行為,為什麽會判決李某強奸罪呢?
我們先來看看強奸罪的構成,從客體方面,強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貞操權,客觀條件是必須違背婦女意誌,實施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犯論處。
那麽問題來了,年滿14周歲的男子這壹點李某已經達到,但違背婦女意誌的說法肯定會遭到很多人的反駁,女孩不是說是自願的嗎?但在判決這方面案件的時候,還會對女性的年齡有界定,這也是對未成年人的最基本的保護。
刑法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黃某與李某發生性關系時,未滿14周歲,所以不管黃某是否自願,李某與之發行性行為都應當視為強奸行為,這壹點在很多案例中都有說明,也無需辯駁。因此法院判決李某構成強奸罪是正確的。
不管怎樣,未成年人的感情觀相對不太成熟,需要家長進行引導,當兒女在青春萌動期的時候,壹定要給他們灌輸正常的性知識和性觀念,並讓他們了解過早發生性關系對身體的傷害,壹旦發生後果,應該及時報警,避免對女孩造成更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