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1186-1249年),字惠父,古代著名法醫學家、法醫學奠基人。南宋建陽縣童遊裏(今童遊南山下)人。宋慈從小受學於父,10歲時從學建陽縣學者、朱熹的高弟吳稚,並得到吳稚的同窗黃幹、李方子等名人指教。他重視實踐,力求真知。南宋開禧元年(1205年),他進京人太學,當時主持太學的博士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學家,真德秀發現宋慈的文章出自內心,流露有真感情,因此,對他十分器重。宋慈遂拜其為師。
嘉定十年(1217年)宋慈中乙科進士,授浙江鄞縣(今浙江寧波市)縣尉,遇父病未赴任。寶慶二年(1226年)始走上仕途,任江西省信豐縣主簿。安撫使鄭性之慕其有撥亂反治才,延人幕府參預軍事,多所贊助。紹定四年(1231年),得福建路招捕使推薦,宋慈得任長汀縣令。當時縣境百姓苦於鹽價高昂,從海口上溯閩江,鹽運至長汀,要隔年才能運到,他蒞任之初,改從潮洲沿韓江、汀江而至長汀,往返僅3月,大大省了運費。官府將鹽廉價出售,百姓無不謳歌載道,理宗嘉熙元年(1237年),他任職邵武軍(今屬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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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浙西饑荒,當地豪強趁天災而囤積居奇,弄到“鬥米萬錢”的地步,百姓因饑餓死亡者甚多。宋慈奉詔人境,嘆日:“強宗巨室,始去籍以避賦,終閉糶以邀利,吾當其謀爾。”他應宰相李宗勉的召問,向朝廷提出“濟糶“法,他建議把地方居民按貧富分為五等戶,赤貧者完全濟助,較好者半濟,最好者不濟,上者發其存糧之半而濟人,最上者則盡發其存糧而濟人,完全救濟的米,由政府來出。宋王朝感到統治不穩,遂接受了他的建議,結果是眾皆奉令,民無餓死,使得人民渡過了災荒。
宋慈廉政愛民,執法嚴明。尤其是“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壹毫慢易心”。嘉熙三年(1239年)升任司農丞知贛州。次年,升任廣東刑獄,發現所屬官員多不履行職責,“有留獄數年未詳覆者”。於是他在到任八月內,制訂辦案規約,責令所屬官員限期執行。同時深人現場察訪調查,清理了壹大批冤案、錯案、懸案、屈打成招的假案。審理了二百多名辟(死刑)囚,其中有些是被陷害和冤屈的無辜者,為他們平冤昭雪,免除死刑。同時也懲處了壹批貪贓枉法的吏、役和逍遙法外的罪犯。
由於宋慈“聽訟清明,決事剛果”,“以民命為重”,因此,在廣州人民中間名聲鵲起。移任江西提點刑獄時,為贛民作主,嚴辦違法的鹽販.淳佑五年(1245年),轉任常州知州,議重修《毗陵誌》,開始編輯洗冤錄資料。任滿後,轉任廣西提點刑獄,巡行各部,雪冤禁暴,雖偏僻惡溺處所,亦必親往視察。淳佑七年(1247年),任直秘閣、湖南提點刑獄使。是年冬,撰成《洗冤集錄》,並刊行於湖南憲治(公元1247年)。
淳佑八年(1248年),任寶哎謨閣直學士,奉命巡回四路,掌管刑獄。淳佑九年(公元1249年),升任煥章閣直學士、廣州知州與廣東經略安撫使。是年春,忽感有頭眩之疾,仍照常辦公,當地學宮舉行祭孔典禮,宋慈仍親往主持,事後精神大為萎頓,同年三月初七逝世於廣州官寓,享年64歲。次年七月十五日,歸葬建陽縣崇雒裏(今崇雒鄉)建陽宋氏祖居地昌茂村。宋理宗賜贈朝議大夫,譽他為’‘中外分憂之臣”,親自手書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宋慈先後四次擔任高級刑法官,後來進直寶漠奉使四路,也是“皆司臬事”,長期從事司法刑獄的實踐,使得他積累了豐富的法醫檢驗經驗。《洗冤集錄》是其傾畢生之精力所作。
《洗冤集錄》的宋刊本迄今尚未發現,現存最早的版本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錄》。內容自“條令”起,至“驗狀說”終,***5卷,53條。內容包括法醫檢驗的重要性及其具體步驟,疑難傷亡現象的辨別,真假傷痕的判析等。《洗冤集錄》涉及屍體識別、四時屍變,以及兇殺、自刎、火燒、水溺、服毒、繩縊、杖死、跌死、牛馬踏死、四轉拶死、酒食飽死、築踏內損死等法醫學知識;博及病理、藥理、解剖、急救、婦科、兒科等其他醫學方面的知識。《洗冤集錄》對於毒理學也有許多貢獻,書中記載了各種毒物中毒癥狀,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谷道腫突或大腸穿出”;死後“口眼多開,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間有血出。”書中附有許多切合實用的解毒方與急救法。
宋慈在《洗冤集錄》的序言中,開篇就提出寫作此書的動機與目的:“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人之權典,直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又說:“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宋慈輯撰此書,是為了“洗冤澤物”、“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對於獄案,反復強調要“審之又審,不敢萌壹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誡審案人員“不可辟臭惡”,“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深人現場調查,“須是多方體訪,切不可憑信壹二人口說”。檢驗時“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同時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會關系,經濟狀況,要充分掌握真憑實據。在當時“經制日壞”的南宋末年,宋慈的這種思想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洗冤集錄》是我國第壹部法醫學專著,也是世界上第壹部系統的司法檢驗書。它壹刻梓問世便受到朝廷的極大重視,並命頒行全國,成為法醫官吏案頭必備之書。早在明朝初年,它首先傳人朝鮮,三百余年間,壹直是朝鮮法醫檢驗領域的標準著作。清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國家律例館曾組織人力修訂《洗冤集錄》,考證古書達數十種,定本為《律例館校正洗冤錄》,頒行全國。鴉片戰爭後,它又被西文學者翻譯介紹到荷、德、法、英等國。20世紀50年代,蘇聯契利法珂夫教授所著《法醫學史及法醫檢驗》壹書將宋慈畫像刻印於卷首,尊為“法醫學奠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