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博山區文姜幼兒園、孫振、郭春章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馬德榮借款本金3020000.00元。
2、被告博山區文姜幼兒園、孫振、郭春章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馬德榮借款利息700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4日的利息)。
3、被告博山區文姜幼兒園、孫振、郭春章以借款本金3020000.00元為基數,以年利率17.4%為標準,支付原告馬德榮自2020年12月5日至借款本金返還完畢之日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