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惡行累累
1994年10月16日,當時身為武警學校學生的孫小果等二人夥同4名社會無業青年駕車遊蕩,在昆明環城南路強行將兩位女青年拉上車,駛至呈貢縣境內呈貢至宜良6公裏處將其輪奸。
1994年10月28日,孫小果被收審,1995年4月4日被批準逮捕,1995年6月則被取保候審,受到審判之後,未被收監執刑(且未發現任何完整的合法手續;只是辦案警官在盤龍區看守所看見壹張1997年3月27日辦的保外就醫手續)。
1995年12月20日,盤龍區人民法院判處孫小果有期徒刑2年。
1997年4月的壹天晚上,孫小果在茶苑樓賓館908號房,強奸了16歲少女宋某。6月1日,在昆明茶苑樓賓館906房間有其他人的情況下,孫小果不顧張某某反抗,當眾強奸了張某某。6月5日,孫小果在茶苑賓館906房間,強奸了女學生波某某。
6月17日晚,在興紹飯店301房間,孫小果欲強奸幼女張某,張不從,孫小果指使崔凱、冉智對張毒打威脅,並強行留張在房內不準回家。
1997年7月,孫小果參與的壹起案件事發後,盤龍區拓東路派出所接案後發現,孫小果竟是壹個本應在監獄裏服刑的罪犯。警方打電話給孫小果的母親,他母親說:孩子回四川外婆家去了。
據《中國法律年鑒》,1997年8個月內,孫小果及其團夥就有至少8起犯罪,涉及強奸罪、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等。
1997年11月7日21時許,孫小果為讓17歲少女張某某說出其表妹張某萍和男友汪某慶的下落,糾集指使其他6名被告人將張某某和女性朋友楊某某帶到夜總會“溫州KTV”包房內。
孫小果等人即對張某某進行毆打、侮辱,輪番對張進行拳打腳踢,並用孫小果叫他人買來的竹筷和牙簽刺張的乳房,用煙頭烙燙張的手臂,還逼迫張用牙齒咬住大理石茶幾並用肘猛擊張的頭部。次日淩晨,孫小果等人又將張某某、楊某某挾持到昆明市本豪勝娛樂城啤酒屋2樓,在公***場所又對張、楊進行毒打,再壹次逼張用牙咬住大理石茶幾邊緣,用手肘擊打張的頭部。
淩晨4時許,孫小果等人將張、楊二人帶至昆明飯店大門口,孫小果壹夥輪番對張進行拳打腳踢,致張昏迷。被告人黨俊宏及楊琨鵬(另案處理)還解開褲子,將尿沖在張某某的臉上。被害人的傷情經法醫鑒定為重傷。
2、判處死刑
1998年2月18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孫小果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因強奸罪所判余刑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壹審判決後,孫小果等人不服,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98年,孫小果壹審被判處死刑後,二審維持原判,但死刑沒被核準,遂改為死緩。孫小果在服刑期間,此案又啟動再審程序,再審後對原量刑做了大幅度調整,孫小果最終被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3、“復活記”
2008年10月27日,孫小果以申請人身份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其發明的“聯動鎖緊式防盜窨井蓋”國家專利。該專利於2009年5月6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被公開。
2009年1月,孫小果由雲南省第壹監獄轉到省二監服刑,其中專利申請在省壹監上報,獲批認定時本人已轉到了省二監服刑。
2009年5月,獲得實用新型專利的孫小果,在其母孫鶴予(孫學梅)、繼父李橋忠的運作下開始向法院申請減刑。
2010年4月,孫小果的減刑申請獲得了法院的裁定核準後出獄。據了解,孫小果的大部分減刑是在雲南省第壹監獄完成,最後在省二監孫小果***減刑兩年八個月,其中媒體廣泛關註的重大發明專利,實際只減刑1年5個月,另外的1年3個月是根據其平時表現獲得的常規減刑。從1997年11月孫小果被刑事拘留,至2010年4月出獄,孫小果實際服刑約13年。
4、變身“李林宸”
2010年,孫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獄外活動。
2011年8月,孫小果就以“李林宸”之名註冊餐飲公司。
2013年起,先後以李林宸和本名孫小果註冊經營多家夜店。
2017年8月,因涉及壹些使用權方面的調整,昆都所有酒吧及娛樂場所關閉,孫小果後來又在昆明其他地方開了銀河俱樂部、雲紡space酒吧,而自己由於個人原因則退出了經營。
天眼查顯示,以“李林宸”名字任股東的公司昆明咪兔娛樂有限公司(現已註銷)、雲南咪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都成立於2014年之前,以“孫小果”名字擔任股東的公司(雲南銀合投資有限公司、昆明銀河娛樂有限責任公司等)都成立於2017及2018年,這與陸果所述孫小果改名時間和先後開店的名稱壹致。
擴展資料
社會評論
這兩天孫小果再次揚名了。這個名雖是惡名、罵名,最終也將以罪名劃上句號,但是,就在其第三次被抓之後,在記者采訪其過往經歷時,壹些與其打過交道的人,壹些熟知其情況的人,甚至壹些和其存在過節的人,卻都躲躲閃閃,三緘其口。
是的,從相關報道看,這個壹會名叫孫小果、壹會又稱李林宸的人,神通確實不壹般。他第壹次涉案被抓,雖被判刑,卻從未被收監執行;他二次被抓名揚當地,復又領以重刑,也仍然在刑期未滿就出獄開場子掙大錢,不避風頭……設身處地地想壹想,對這種進出牢房如履平地的人,誰能不怕?
誰就敢肯定他叒被抓判之後,就壹定不會像以前那樣叒次復出招搖過市?而最最讓人恐懼難消的,其實正是孫小果當初為什麽沒有被收監執行刑期,又為什麽被從死刑改為死緩,叒為什麽從死緩改為有期徒刑,叕為什麽連以法理推算的最短刑期都沒服完,以及為什麽父母皆為公務員的出牢人員立刻就有大筆資金這開壹個場子、那建壹家俱樂部……
等等如此多的為什麽,即使在當下來勢夠猛的風頭之下,卻仍然是壹筆糊塗賬。
如果在當下這種力度的行動中,在眾多縱容、庇護、開脫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腐敗官員已經被曝光處置之後,原來圍繞孫小果案的壹筆糊塗賬依然是現在的糊塗賬壹筆,那麽,成就孫小果以往人生軌跡的環境,就肯定還會在避過此時的浪頭之後時不時地產生出孫小果、孫大果甚或孫碩果。
而這,正是人們所憂和所怕。從孫小果案為人們關註這段時間以來,有關方面和相關人士的諱莫如深以及不予回應的態度和反應來看,這樣的所憂和所怕也並非沒有道理。由這種態度模糊和應對含混,人們對真正鏟除造就孫小果的腐敗土壤,徹底清理孳生孫小果的烏煙瘴氣,就難以形成樂觀和明朗的預期。
當然,實事求是地講,在如此輿論聚焦之下,孫小果如果叒能逃出眼下這壹劫怕是不易。但是,也正是因此,人們有理由擔心是不是法辦孫小果壹人,就可以了卻孫小果叒次三番逃脫法網的所有相關人員的相關責任。
同樣,人們也有理由擔心那些助其脫網環節中的瀆職腐敗人員,是不是把自己的責任讓那幾個已經因其他事情曝光而被處理或者已經自殺的人來扛,從而使自己躲過調查。事情明擺著,孫小果叒次大模大樣地進出牢房,儼然成功商人般地在商場中如魚得水,這種從作案現場到法庭,從班房發明家到俱樂部“大李總”間的個個關節、道道程序和層層關檻,哪個是普通人邁腿就可跨過,哪個是壹人拍板就能成就?
更讓人們有理由憂慮的是,現時壹些已經相對完備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對孫小果壹類人已經不起作用了,已經擋不住其橫沖直撞肆意妄為了。
如果不是正在進行的大力度行動,如果不是“中央掃黑除惡第20督導組於2019年4月1日進駐雲南省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督導”,孫小果能否叒進宮,人們能否公開地談論孫小果、李林宸和“大李總”之間的關聯,能否公開質疑孫小果過往人生的種種蹊蹺之處,就都是未知數。
也因此,送孫小果去其該去的地方並非全部目的。甚至,讓那些助孫小果逃脫法律制裁的人負其該負的責任也只是目的之壹。查清孫小果案的目的,更重要的還在於通過此案發現法律和司法過程中的設計瑕疵,檢討容易產生紕漏的關節和節點,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貫徹到每壹個個案,匡扶社會正義。(光明網評論員)
這些看似普通的基層執法者,好比隱藏在木頭中的白蟻,肆意踐踏著法律,權力濫用、尋租變現等違法違紀行為,直接在公眾中造成不良影響,壹點壹滴地持續損害著法治的公信力。“蒼蠅之害猛於虎”,孫小果案印證了“蒼蠅”的危害性。
壹方面,根據對案件深入調查了解到的相關情況,及時對照查找流程上的漏洞,完善執行流程和規則;另壹方面,也要及時通過公布詳實的證據來消解大眾的質疑,修補公權力的威信,讓人民群眾對依法治國的信任半徑短些、短些、再短些。(人民網評)
壹群“小蒼蠅”的權力竟然如此巨大,大到可以讓作惡多端的當事人三番兩次逍遙法外,無辜受害者的基本正義20多年得不到執行,法律的權威被減刑“潛規則”和程序漏洞利用,司法尊嚴恰恰被壹群“害群之馬”踐踏。
如此匪夷所思,所以輿論的關註度才熱度不減,而隨著更多信息的披露,顯然還有更多疑問需要厘清。包庇孫小果案中壹些涉案人員既然已經得到了處理,那孫小果作為當事人本身為何依然可以多年逍遙法外,改頭換面,直到被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和雲南掃黑辦再次揪出?
當“關系”踐踏法律的孫小果案件重回公眾視野,更多的問題亟待解答,詳盡的調查結果亟待公布,網友對這壹案件之關切,恰恰是呼喚遲到的公平正義來得早壹點再早壹點,也唯有如此,才能讓輿論看到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堅定決心。
公平正義是民眾對法治的最高期待,公平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人民群眾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在孫小果案中,輿論的迫切呼喚恐怕需要相關當事人重新回味這兩句話的意義。(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