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省部級。
法官的級別分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四等***十二級。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分二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最高法院的常務法院長是壹級大法官,通常是正省部級。
壹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壹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準。
高級人民法院及所轄法院的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壹級法官、二級法官和高級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準。
中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的等級,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準。
擴展資料大法官在壹眾重大國務官員中排名第二,僅僅位列加冕事務長之後,不過如上所述,加冕事務長壹職自15世紀開始已基本上處於懸缺,現時加冕事務長之職只會在君主加冕當日才會有人出任,因此,大法官事實上在其他時間都是地位最高的重大國務官員。
另據《1351年叛國法案》,凡謀害大法官者皆可處以叛國罪,可見大法官地位之重要。雖說謀害皇室財務主管同樣會被處以叛國罪,但由於現時皇室財務主管之職已長年以委員會的方式運作,因此沒有這項權利。
在現時的國家排名名單中,大法官亦享有超然地位,僅位列於皇室家庭及教會高級成員之後。在英格蘭地區而言,大法官則僅位列於皇室家庭及坎特伯雷大主教之後;至在蘇格蘭地區,其地位亦僅在皇室家庭及蘇格蘭國教會大會首長高級專員之後。
盡管大法官的正式職稱是“大不列顛大法官”,大法官在北愛爾蘭也有自己的地位排名。在那裏,其地位列於皇室家庭、阿馬的基督教及羅馬天主教大主教、都柏林的基督教及羅馬天主教大主教、以及蘇格蘭國教會大會議長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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