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以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已任,開拓進取,不斷創新;下面是我給大家帶來的2020年大學教師學術道德規範,希望大家喜歡!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發揚求真務實的學風,加強教師職業道德修養,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交流,推進學術創新,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我校在編的從事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有關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和職員等。在我校學習和工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以我校訪問學者或進修教師名義進行各種學術活動的人員,也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所有教職員工應認真學習領會《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提出的?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道德規範要求,在科學研究活動中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宣傳並認真實踐學術道德規範。
第四條 高校教師學術活動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以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已任,開拓進取,不斷創新。
第二章 學術規範第五條 基本學術規範
(壹)進行科學研究,應檢索有關文獻,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認並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二)申請科研項目,負責人和參加人必須是項目的實際研究人員、學術活動指導人員、實驗等輔助人員。
第六條 學術引文規範
(壹)科學研究及其成果應合理使用引文,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壹手資料為原則,在引用他人的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時,不論是否發表,不論是紙質還是電子文本,均應詳加註釋。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二)引證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第七條 學術成果規範
(壹)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合作作品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但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承擔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作品主持人應對作品整體負責。
(二)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註明出處或說明情況。
(三)對應經而未經學術界內部嚴謹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不應向媒體公布。
(四)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的方式標註資助來源,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標註或致謝必須實事求是,杜絕弄虛作假。
第八條 學術評價規範
(壹)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堅持同行專家評價和回避制度。
(二)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社會和經濟效益為基本標準。自然科學、科學技術應揭示自然規律,探索自然現象,解決科學和生產實際中的問題為標準;哲學社會科學要以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標準。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的基礎上,作出全面分析、評價和論證。評價機構和評價專家要對其評價意見負責,涉密的應該保密,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評價意見措辭要嚴謹、準確,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際領先、填補重大空白?等詞語。
第九條 學術批評規範
(壹)大力倡導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和學術爭鳴。
(二)學術批評應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學術批評不得抵毀名譽、捏造事實、打擊報復。
第三章 學術責任第十條 學校在教職員工的學術道德規範建設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教師學術道德規範和相關政策並向教師作廣泛的宣傳。
(二)在人事錄用、職稱晉升、項目審批和考核評估之前,認真調查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對有較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者,實行壹票否決。
(三)對違反學術道德的情況進行調查,並作出明確的結論,對確實存在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四)向教師通報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十壹條 教師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壹)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願望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
(二)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
(三)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四)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未經原作者同意,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經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參加項目研究而作為項目參加人申報項目。
(五)為個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新聞媒體發布依所在學科慣例應經而未經學校或其他學術機構組織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
(六)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
(七)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第十二條 教師和科研人員有違反上述第十壹條有關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
(壹)屬於本規範第十壹條第壹、二、三項情形,並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或開除處分。
(二)屬於本規範第十壹條第四、五、六、七項情形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大過或撤職處分。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評估學校學術道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存在的問題,對本規範適應對象的學術道德問題進行獨立調查,並向校長提供明確調查的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對學術道德問題的投訴。學術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舉報後五個工作日內,會同該學科的學術委員會委員和所在院系院長、系主任***同討論,並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辯、解釋,然後決定是否對該項舉報正式立項調查。
第十五條 對正式列入調查的舉報,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通知被舉報人,並責成相關院系學術委員會壹個月內,對有關事實和結論進行認定。如有必要,可分別通知舉報人、被舉報人和證人到會說明情況或提供證據。如果調查對象涉及院系負責人或學術委員會成員,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指定專門工作小組對投訴事實和結論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涉及學術道德問題,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應主動回避,退出調查。當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證明上述人員與自己有特殊利益關系,不宜參加調查,經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要求相關人士回避。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在受理投訴過程中,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和證人。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將審議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和被舉報人。如果被投訴人對審議結果不滿,可要求學術委員會舉行公開聽證,重新審議。
第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根據學術委員會的建議,正式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並撤銷所有通過該項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而獲得的獎勵或其他資格。如當事人的行為侵犯其他個人或單位的權益,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
第二十條 處分應制作處分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後30日內,可向上壹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內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處分決定應同時通知舉報人。舉報人如認為處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後30日內,向上壹級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第二十壹條 在校長辦公會作出處分或組織處理的決定以前,除非公開聽證,壹切程序和資料均應保密,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四章 附 則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