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