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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學案例分析[職業高手進]

何某與高某的父母是親兄妹,因此何某與高某系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禁止結婚規定的情形之壹(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註釋:旁系親屬(父親的兄弟姐妹,父親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父親的兄弟姐妹的孫子女,父親的兄弟姐妹的曾孫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的孫子女,母親的兄弟姐妹,母親的兄弟姐妹的孫子女,母親的兄弟姐妹的曾孫子女)

因此,2人在隱瞞雙方近親關系的情況下,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該婚姻違反婚姻法的強制規定,屬於無效婚姻。

依據婚姻法解釋(壹)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因此何某之父有權請求法院判定婚姻無效。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無效婚姻不因當事人的意願決定是否有效無效,但何某在婚姻宣告無效後,表示照顧高某,並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因此法律不會禁止。

本案中反映出壹個突出的問題,近親結婚是否可以協商?如何能夠解決,我認為在中國西周時期就有同姓不婚的古老禁忌,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因此,為了社會穩定及自身的考慮,近親結婚應當禁止,而不是限制。

小莫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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