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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和鬥毆有什麽區別

打架和鬥毆的區別如下:

1、毆打,是指行為人以傷害他人身體為主觀故意,利用肢體或工具直接施加於受害人身體且即時發生作用力的行為。毆打是行為而非結果,毆打當然會有結果,包括壹般疼痛、輕微傷、輕傷、重傷、死亡等;

2、打架:相打,徒手格鬥。打架也叫鬥毆、格鬥。是對立雙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發展到極點時,其行為特點為具有暴力傾向,以對他人產生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壹種主觀意識行為。

鬥毆的處罰:

1、壹般打架鬥毆是行政拘留與罰款;

2、如果將人打傷達到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3、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綜上所述,受害人及其家屬認為公安機關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