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 手段。法律是壹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壹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壹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 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壹塊面包。”
在壹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 立法和負責的 行政。而 官僚、 軍事和 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法的精神
法律
封建社會法律由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國王或者大臣制定;資本主義社會法律由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議會制定;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由代表無產階級利益的人民議會制定。如:中國的法律是由代表廣大人民利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階層。革命和改革都是圍繞著這壹主題。
封建社會的人治也是因為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於人民,而僅僅是為了維護封建地主的統治秩序,[1]而彌補其不足。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決於統治階級的仁慈。所以封建社會人治和法治是互補的關系。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並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體現了國家性質,也反映了社會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則,掌控了法律就等於掌握了人類的命運。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由人民來制定,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確保國家性質的純粹性,調和社會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為了規範活著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義者把法律當成了僵化的工具、不變的教條。它違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類社會創造的客體,也是人類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過來影響人類社會的發展。[2]
要避免法律和人類社會主客體地位顛倒的情況發生。確立起人的主體地位和對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因此執法者執法過程中,不僅要熟記法律制度還要深諳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弘揚正氣、匡扶正義。”[3]
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所有權。[4]“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工具,而不是統治階級統治人民的工具。”
法的特征
法律是壹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範
法律
法律首先是指壹種行為規範,所以規範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範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壹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壹般的人,是反復適用多次的。法律還具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