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受本案被告崔英傑的委托,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擔任崔英傑的辯護人。在發表辯詞之前,請允許我們對受害人李誌強的不幸遇難表示哀悼。無論現行的城市管理制
度是多麽的不近情理,李誌強都不應該為此付出生命的代價。如果李誌強的家屬今天在場,也請您們能夠接受我們
作為辯方律師的誠懇致意。
針對起訴書和公訴人方才發表的公訴詞,結合今天的
法庭調查,我們發表以下意見,為崔英傑辯護。
壹、關於起訴書指控的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
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阻礙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明知阻礙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職務或職責;客觀上該人員也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事業編制人員,該機關必須是依法設立的、擁有合法授權的適格的國家機關。我們認為,本案中崔英傑實施了妨害的行為,但其妨害的並非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