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勞榮枝的印象不好,壹審被判死刑後,她選擇了上訴,不承認之前的說辭,二審的時候,她的辯護律師是吳法天,他是水準很高的律師,能夠推翻壹審的判決嗎?可能性很小。原因有三個:壹個是證據鏈完整;壹個是關鍵細節的審理,已經完結;還有壹個是民意不可違。
壹、吳法天律師水平的確高,但勞榮枝的罪證確鑿
吳丹紅律師(網名是吳法天)的履歷很厲害,中南政法的本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博士後。在司法實踐中,他的履歷沒有發揮作用,他的實力起作用了。“呂同元故意傷害案”壹審判9年,他作為呂同元的辯護律師,從“證據”和“程序”兩個方面入手,將案件發回重審,二審改為無罪。
吳丹紅律師的履歷上,有好幾個這樣的案子,他是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中心主任,對於證據的抓取和質疑,是他的專長。所以,他給勞榮枝辯護的時候,會在證據鏈上下手。就算不是,也會在程序上下手。
有些人覺得,吳丹紅律師出手,案子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幾率很大。要是發回重審,那就可能出現改判的現象。不能否認的是,吳丹紅律師的職業素養很高,他對證據的把控,是為了促進我們司法發展的重要方式。但是,勞榮枝案件跟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勞榮枝和法子英是***犯。
勞榮枝在闡述事實的時候,到了關鍵節點的時候,就說自己出去了,有不在場證據等。用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話說,壹次不在場,兩次不在場,那麽多次都不在場?真將自己當“傻白甜”了?從案發的證據鏈來看,勞榮枝和法子英是***犯,並不是勞榮枝所說的被脅迫。
她解釋的理由是,要是自己走了,他會傷害自己的家人。這個理由有多蒼白,自己跟著法子英走南闖北那麽長時間。法子英在得知勞榮枝已經離開了,還笑了。這說明兩個人的感情很好。既然感情那麽好,為何會有傷害她家人的說辭?顯然是在掩飾。
二、在關鍵證據上,已經確認清晰了
吳丹紅律師的長項在於證據鏈的細節和審理程序的嚴謹上。只要有壹點點疏漏,讓他抓住,他就可能推翻之前的審理結論。在法庭上,雙方就勞榮枝案件的細節,展開了“交鋒”。勞榮枝認為,這些事情是法子英做的,她沒有參與。而法子英已經被槍斃了,死無對證。
有人說,既然勞榮枝沒有證據證明,那麽她的嫌疑很大。還有人說,既然是檢察機關認為是勞榮枝做的,就應該提交相應的證據,說明她是直接參與者,要是沒有的話,說明勞榮枝是無罪的,因為我們實行的是“疑罪從無”原則。很多受害人的家屬,不願意再提及此事,這讓案件的難度增加了。
即便如此,檢察機關還是找到了壹些當事人,對他們進行了筆錄。從筆錄中發現,勞榮枝和法子英的關系很好,兩個人還配合默契,可以不說話,就知道要做的事情,從這個角度來說,勞榮枝不是被脅迫的,而是主動參與此事。勞榮枝的證據沒有問題,剩下的就是討論司法程序上是不是存在瑕疵。
在審訊期間,並沒有對勞榮枝采取過激手段,也沒有打罵的現象。只是按照法律程序,對其進行了筆錄。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要求。吳丹紅律師和檢察機關在這些方面進行了探討,內容比較專業,我們吃瓜群眾,聽不大懂。能夠知道的是,勞榮枝案件,將擇日宣判。
三、勞榮枝案件的民意,偏向於死刑。要是吳法天想逆襲,可能性很小
很多人覺得,民意不可違。羅翔老師曾說,給予死刑犯辯護,是為了尊重他們的人權,也是為了讓他們有尊嚴地站在法庭上。吳丹紅律師能夠站在法庭上給勞榮枝辯護,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有些人覺得,都是死刑犯了,為何要辯護?是為了尊重法律,也是為了尊重人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這是我們樸素的觀念。我們需要面對的是,每壹個人。在法律判決之前,他們是公民,是犯罪嫌疑人。勞榮枝在壹審的時候,被判死刑。她上訴了,是對法律的尊重。吳丹紅律師願意為之辯護,也是尊重法律的表現。很多人希望勞榮枝被判死刑,這是民意。
民意是不是能取代法律?不能。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會被判無罪的。有了證據,有了大家認可的證據,想要改判,那就是難於上青天。大家認為,勞榮枝和法子英的做法,實在壞透了。壞人得不到懲罰,是對善良的嘲諷。所以,勞榮枝就應該被判死刑。
有人說,辛普森殺妻案的判決,就與民意相違背。的確是,那是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或者說證據鏈不準確的情況下。勞榮枝案件與辛普森的案件,不壹樣。所以,勞榮枝的案件,改判的可能性很小。對此,大家是怎麽看的?歡迎大家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