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對女人的刑罰極其可恥,讓人難以忍受,都有哪些?古代對女人的刑罰極其可恥,讓人難以忍受的都有五刑鞭打、藤條、學徒、流放和死刑,除終身刑和體罰外,還增加了監禁。
中國古代的刑罰壹般分為兩類:五刑和侮辱刑。這五種懲罰的範圍是隋朝,隋朝主要是在隋朝之前墨、劓、剕、宮、大辟,前四種為體罰,而大埔為無期徒刑(死刑);隋朝以後,五刑改為鞭打、藤條、學徒、流放和死刑,除終身刑和體罰外,還增加了監禁。
然而,這五種懲罰主要針對男性,不適用於女性。這是因為在封建禮教的影響下,各個朝代都對女性犯罪采取了最大限度地保護。例如,明朝規定所有犯罪的婦女,除了強奸和死罪的婦女外,都要負責丈夫的監護。如果她們沒有丈夫,就要負責親屬和鄰居的監護。她們跟隨衙門,不允許被監禁。
即使是犯了重罪必須處決的女囚犯,也規定如果女性不斬首,她們將被困在隱蔽的地方,這可以說是最大限度地保護了隱私。而那些被判處監禁和流放的婦女不會真正實施這壹計劃。以唐朝為例。對於被判監禁的婦女,她們要麽被送往少府監獄從事縫紉工作,要麽在倉庫和公***墳墓中擔任雜役。流放也將被輕體力勞動所取代。
但是,這會帶來壹個問題,即對婦女犯罪的處理過於輕率,這等於縱容婦女犯罪。例如,宋朝見過大量職業女性罪犯,如“牙齒女性”。因此,宋朝在不違反封建倫理的情況下,根據唐朝的法律,增加了四種對婦女的侮辱性懲罰。這四種懲罰並不涉及脫衣侮辱,更不用說流血和疼痛了,但它們仍然讓女性囚犯非常害怕,甚至常常在受到懲罰後自殺。
第壹令眾也叫令眾“枷號示眾”,這些女囚犯將被戴上鐐銬,押送到公***場所供大家觀看。令眾是四種侮辱性懲罰中最輕的壹種,但當她被公開包圍時,對女囚犯的心理威懾作用仍然非常明顯。第二出家在唐朝,在皇帝去世後,無子的妃嬪通常被送到佛教寺廟出家。這原本是對宮妃的壹種靈活處理方式,但後來發展成對女性的侮辱性懲罰。這是因為唐朝之後,儒家文化認為僧侶不孝順,不崇拜父母,這與孝道和倫理道德背道而馳。因此,僧侶被歸類為廉價民族。命令壹個女人出家實際上是為了降低她的地位。在名利與生命更為重要的古代觀念中,命令出家顯然比公開展示更為嚴肅。
第三射殺壹名軍人妻子“射充軍妻”在現代,作為壹名軍人嫂子無疑是非常光榮的。為什麽在古代它被認為是壹種侮辱性的懲罰?這是因為隋唐以後,士兵的地位很低,士兵本身的壹些來源是犯罪的男性囚犯。在行軍和戰爭中,他們將犯罪女囚作為商品配給大兵,這不僅剝奪了她們的父母對婚姻的支配權,也剝奪了婦女的身份和尊嚴。
第四沒為官妓官方妓女,也被稱為營地妓女,也屬於基地民族。但不要認為這是錯誤的。這與“妓女”有本質區別。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在公***場合進行正式接待。這就是所謂的“表演藝術而不是自我推銷”。然而,這壹刑罰結合了公開展示的尷尬、槍殺軍嫂的卑微、官妓的膚色和衣著與普通女性不同,因此侮辱的性質非常明顯。
在註重禮儀和紀律的封建社會,它出現在公眾面前“侍官”他被鄙視。雖然這四種侮辱性的懲罰都是無痛無血的,也沒有公眾對脫衣懲罰的羞恥感,但對於女囚犯來說,心理上的震驚和她們的家人無法擡起頭仍然比生命的損失更可怕。因此,古代婦女常常在受到侮辱後羞愧地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