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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文化和意識形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由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文物、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以下簡稱文化市場)的行政執法職責和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第三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遵循依法規範、協調高效、權責壹致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保障機制,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研究解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管理協調機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第五條省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和改革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落實文化市場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安排和任務,具體承擔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職責。

文物、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機構編制、公務員管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網信、通信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第六條文化市場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便高效的監管體系。第七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二章執法隊伍管理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設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設區的市設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不再設立所轄區;保留縣級管理權限的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上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下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執法任務和執法特點等因素,保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力量,按照規定配備執法車輛、裝備和辦公場所。第十條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崗位管理,不得占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編制和人員;對不再適合或實際不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要進行調整和補充。

根據行政執法需要,上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組織下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和重大案件的處理工作。第十壹條省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專業化、規範化建設,制定執法規範,明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崗位職責、事項清單、執法流程和行為規範,使用統壹規範的組織名稱和執法標誌、證件和文書。第十二條省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名錄管理制度。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門戶網站和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公開其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行政執法證件的數量和有效期、執法種類、執法區域等信息。第十三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批準的規定實行公務員管理的行政執法。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必要的法律知識及專業知識,經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第十四條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制度,通過集中培訓、案例培訓、崗位競聘等方式,對執法人員進行政治理論、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執法技能、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提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和水平。

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培訓師資庫,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提供教學保障。

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與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聯合培訓機制,支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