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需要不斷完善,監督體系需要不斷加強,律師要有優秀高尚的品質,對自己要求很高。那我就從法律以外的角度來評論壹下這部電影吧。影片名為《法外之愛》,本意自然就在“愛”字上。“愛”在很多情況下往往與法律是統壹的。而壹般意義上的“情”,指的是與法律的冷漠相對應的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所以在很多情況下,情與法是不相容的,甚至是相互排斥的。在這部影片中,瑪利亞修女在作證期間的內心沖突是愛情與法律對抗的直接表現。在法庭上,檢察官要求修女說出劉誌鵬是否是被告的親生兒子。如果她的答案是肯定的,該案將被發回重審,劉誌鵬將不再是劉慧蘭的辯護律師。如果她的答案是否定的,法官將決定被告的案件,但瑪麗亞修女違反了她“不要說謊”的信念和證人不得作偽證的規定。這時候的尼姑壹定是極度矛盾和迷茫的,在愛情和法律之間難以抉擇。在困境中,她第壹次選擇了撒謊。在眾人的註視下,她緊握胸前的十字架說:“不!”被告贏了這場官司。雖然修女違背了誓言——作證前手拿聖經向上帝發誓說自己說的是真的,違反了法律——但證人必須陳述事實。但作為觀眾,我們理解她的選擇,甚至欣賞和信任她對上帝和法律的違背。為什麽?這是因為生活中我們都是感性的人,我們很難像法律那樣冷酷無情。但是仔細想想,如果尼姑不說,對這個案子影響很大。首先案件需要重審,其次因為涉及名人,沒有律師敢接手案件以便繼續在法律界混下去,才會導致劉慧蘭的冤獄。然後,由於當時人們的極端價值觀,劉誌鵬大律師的職業生涯將嚴重受挫...最後,雖然尼姑的做法是違法的,但也是無奈之舉!法律和人情是壹對矛盾。法治社會,個人事務不允許褻瀆法律。如果出現人情壓倒法律的情況,那麽法治社會將不復存在。因此,減少甚至消除法律實施中的人情幹擾,是我們在建設法治國家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和解決的重大原則問題。正確處理情與法的關系,首先要過好關。執法中要排除“情緒”的幹擾,秉公辦案。執法人員也是人,包括世俗的欲望,親戚朋友,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娛樂圈,社交圈。親戚朋友之間有交往是人之常情。關鍵是這些接觸不應該與辦案和執法活動有關聯。如何正確對待愛情和法律?面對案件,也有少數說情者不堅決。因為私事,他們不能敞開心扉處理關系案、人情案,尤其是上級領導或親友介入其中,甚至顛倒情法關系,或曲法,或屈從人情,搞降職。從嚴處理從寬,變依法免予追究、從嚴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