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詐騙故意是指詐騙者明知自己告訴對方的信息是虛假的,會使被騙者陷入錯誤的認識,但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詐騙者主觀上具有惡意。大多數情況下,詐騙者主觀故意明顯,容易認定,但少數情況下難以認定。
2.比如,銷售者銷售產品,向消費者作出聲明,銷售者不確定聲明的真實性,卻仍然向消費者作出聲明,使消費者因聲明的虛假而陷入錯誤。銷售者在進行陳述時,應該知道如果事實是虛假的,會使消費者陷入壹種錯誤的認識。所以這種情況可以認為賣家有欺騙他人的故意。
3.商場銷售過期商品,卻以打折促銷的方式銷售,並在店堂告示中明確告知買家“打折商品售出概不退換”。消費者購買後發現是過期產品,以商場銷售過期產品構成欺詐為由,要求退貨並賠償。
(1)對此,商場往往以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確告知買家“售出概不退款”作為抗辯理由。商場裏賣的任何商品,不管打折不打折,質量都要有保證,包括不賣過期商品。這是商場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而不是商場對消費者承擔的合同義務。
(2)對於其不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義務,商場不得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免除。有些商場認為,商品的保質期是印在商品的外包裝盒上的,商場並沒有對保質期做任何改動,消費者在購買時不可能沒有註意到商品的保質期。
(3)不銷售過期商品是商場的法定義務,無論是《食品衛生法》還是《產品質量法》都有明確規定。既然法律有禁止性規定,說明商場只要從事經營,就必須履行這壹法定義務。也就是說,只要是過期商品,商場都不允許銷售。
(4)商場是專門從事商品交易的。在商品出售前,他們有義務檢查商品是否過期,然後再出售。在商品已經過期,商場仍在公開銷售的情況下,按照通常的商業交易慣例,應當推定商場知道商品已經過期的事實,商場主張不知道商品已經過期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5)事實上,法律意義上無法證明其主觀心理狀態。所以商場銷售過期商品肯定會構成欺詐。
第二,欺詐者實施了欺詐。
1.現實生活中,欺詐行為多表現為故意告訴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1)故意講虛假信息,即陳述虛假事實,比如說劣質產品是國家優秀產品。
(2)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銷售者負有如實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的義務而故意不告知。
2.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據此,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如實陳述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這是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履行。違反這壹義務將構成欺詐。
第三,最後,被騙方因為詐騙陷入了錯誤,並且因為錯誤做出了意思表示。
擴展數據
具體表現為:
1,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商品;
2、采取虛假或不正當手段使所售商品重量不足的;
3.銷售冒充正品的“等外品”、“殘次品”、“次品”等商品;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
6.不以商品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7.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8.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不按預約條件提供商品;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或“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