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是這是部好片子,盡管離經典還有差距,但這完全是電影本身手法上和思想性上的問題,與犯罪策劃是否嚴謹無關。很多朋友提到了壹些劇情的“破綻”,認為男主角的有些做法有BUG或者是不合邏輯,我個人壹向覺得欣賞這樣的片子沒必要去鉆這個牛角尖。不過作為壹個法律從業人員,我是很欣賞這部片子裏“利用司法制度逃脫法律制裁”的精心設計的,所以還是新開個貼簡單說說自己的看法吧,希望對劇情不滿的哥們是個參考。既然是談劇情,當然免不了劇情透露。強烈建議沒看過片子的朋友先去看片子,再來看這篇文章。而且,事實上這篇東西也完全不算是影評,是我看了論壇上壹些貼子後回復性的話。所以,關於安東尼·霍普金斯繼《沈默的羔羊》之後再次出演高智商罪犯的表現之類的東西就不提了。下面言歸正傳。而是利用了“毒樹之果”原理。因為那個警察與被害人及嫌疑人有特殊關系,所以他不應該參加該案的調查和取證。他取的證,在法律上均不能被用於對被告不利的認定。所以只要是那個男警察進來處理,帶不帶槍,換不換槍都無所謂了——他取到的槍、子彈和口供都會被法官忽略——即使那把開了槍的槍就在男主角手上也壹樣。認定壹個持槍殺人案最重要的證據就這樣被排除了——而且檢方對這壹切還完全不知情,自以為是個簡單至極的案子,等到發現時已經來不及補充偵查了。這方面最著名的實際案例莫過於辛普森殺妻案——因為取證程序上的瑕疵,最重要的物證被法官排除。但是民事訴訟對證據的要求沒有刑事訴訟那麽嚴格,所以民事訴訟的陪審團采信了這些證據並判決辛普森承擔賠償責任。還有著名的“米蘭達明示”也是為了保證刑事證據的有效性——再說就更遠了,有興趣的自己去查資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