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作、復制、出版、出售或者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2.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100個以上的;
3.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出版物、圖片、文章、短信息200條以上的;
4.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1萬次以上;
5.以會員制形式發布、出售或者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超過200人的;
6、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7.數量或者金額雖未達到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的半數以上;
8.造成嚴重後果。
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主要要件是壹般主體;
2.主觀要素是有意的心理態度;
3.客體要件是國家淫穢物品管理制度;
4.客觀要求是傳播淫穢物品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綜上所述,利用互聯網或者移動通信終端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應當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語音電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壹條
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含有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壹)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音頻文件50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子出版物、圖片、物品100件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5000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100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金額雖未達到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的壹半以上;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2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