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故事影片(含舞臺、戲劇藝術片);
(二)美術影片(含動畫、木偶、剪紙片等);
(三)科學教育影片;
(四)新聞紀錄影片。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國和輸出公開放映、播放的各種形式、不同寬度、不同載體的電影片、電影錄像帶和電影視盤等。第四條 電影終審權屬廣播電影電視部。
廣播電影電視部授權電影事業管理局(下稱電影局)作為電影審查機構主持電影審查工作。第二章 審查機構的職責第五條 電影審查機構審查電影片,行使以下職權:
(壹)審查批準或禁止國產電影片和輸入電影片在我國公映;
(二)審查批準或禁止國產電影片輸出;
(三)對需刪剪、修改後才準公映、輸出的電影片,提出修改意見;
(四)頒發電影片公映、輸出、輸入許可證;
(五)沒收未經批準公開放映的電影片;
(六)其他權利。第六條 電影審查機構審查電影片,承擔以下義務:
(壹)對申請審查的電影片,在接到申請報告單及實物10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二)對審查通過的電影片,辦理發放公映、輸出許可證;
(三)將每部影片的審查結果,報廣播電影電視部;
(四)其他義務。第三章 申請第七條 電影片持有人(指制片者或專營輸入電影片者、專營電影錄像片者、專營電影視盤者。下同)應在電影片公映、輸出前,向電影審查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實物和書面報告單;
(壹)國產電影片,提交完成片壹部(審查過程中,先提供混錄雙片壹套)。進口電影片,提交完成片壹部(審查過程中,先提供原拷貝壹個,或錄像帶壹盤,或激光視盤壹個)。
(二)申請審查報告單位壹式二份。報告單位內容包括:
1、電影片名;
2、編劇姓名(如系改編作品,需寫明原作品名稱、作者姓名);
3、制片者名稱,編劇、導演、攝影、美工、作詞、作曲、演員等主要創作人員姓名及簡介;
4、電影片主要內容或故事梗概;
5、改編作品的原作者同意攝制電影的書面意見;
6、電影片規格(長度、寬度、色別、語種、還音制式等);
7、與國內外制片者合作拍攝電影片的合同書或協議書;
8、輸入電影片的原攝制國家、地區、廠家名稱和出口日期;
9、輸入電影片的原文劇本或故事梗概;
10、輸入電影片的制片者(或發行者)同意在我國公映該電影片的認可書;
11、申請審查科學教育影片及紀錄片,要在報告單上填寫與該影片內容有關的主管部門的意見。制片者與主管部門和國家機關如有不同意見,電影片持有人應將不同意見同時上報;
12、電影片持有人申請審查理由;
13、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三)報國產電影片完成片時,要附送技術鑒定卡、對混錄雙片修改情況的書面材料。第八條 申請審查電影片要繳納審查費。第四章 審查第九條 申請審查電影片如符合本規定的第七條、第八條,電影審查機構應予審查。第十條 被審查電影片有下列內容之壹者,禁止公映:
(壹)違背我國憲法和法律;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安定、民族尊嚴和民族團結;
(三)違反國家現行重大政策;
(四)違反社會主義公***道德規範;
(五)違反科學,宣傳迷信;
(六)具有強烈感官刺激、宣揚色情、裸露、暴力或詳盡展示犯罪手段;
(七)具有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誘發未成年人墮落的內容和情節;
(八)其他應禁止的內容和情節。第十壹條 公映電影片的技術質量,按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審查。第十二條 電影片的審查決定(批準和禁止公映,或修改後公映),由電影審查機構加蓋公章後生效。第十三條 電影審查機構對電影片能否公遇或輸出無把握,或電影片持有人和有關部門對電影審查決定提出重要異議時,電影審查機構應將該電影片報請廣播電影電視部終審,作出決定。第十四條 電影片持有人應按照電影審查機構批準的公映地域和範圍發行放映、播放電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