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但壹般要求出示原件,且是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也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
關於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特殊規定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
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壹)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壹的除外:
(壹)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壹致的。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四)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