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紀以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輿論不時敲響法院的大門。從孫誌剛案、黃靖案、劉湧案、鄧玉嬌案到莊莉案,我們都可以看到,民意對司法判決有著強大的影響力。對法律無所適從的秋菊,已經不能代表公眾形象;現在的秋菊不僅要為自己的權利據理力爭,還要為別人討要意見。
然而,法律界對如何看待公眾意見存在分歧。壹般來說,法律界對公眾意見是有抵觸情緒的,認為公眾意見不應該作為判斷的因素,而應該根據法律來判斷,也就是根據專家考慮的法律,而不是公眾考慮的法律。在我們的法學理論中,基本上沒有民意的空間。特別是在課堂上,老師怎麽講,學術界壹般怎麽說,法律對學生來說是什麽。法院提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壹的說法,在法學界引起了爭議。特別是最高法院現任院長王勝軍表示,“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法律和社會治安的整體情況,還要看人民的感受”,“刑事司法政策要隨著社會變化和民生需要及時調整”。這些都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在法律學者中,也有壹些關註輿論的。北京大學教授朱蘇力在評論劉湧案時說,“壹個社會的法律的完全合法性必須而且只能建立在對這個社會的認可之上,而不是任何外國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則。”李肅教授的言論對法律人的自我滿足和自戀是壹個打擊,但同時也留下了巨大的疑問。正如中國政法大學韓笑所指出的,如果民眾在柳永是否被判死刑的問題上說“殺”,那這20年來我們的法制進步有什麽意義?當然,也有壹些學者對輿情的分析和評價相對有針對性。例如,顧教授以的案例為例,提出壹些公眾意見是合理的,應該接受,而另壹些意見是有偏見的,不應該接受。然而,這種觀點仍然是強烈的精英主義。誰來判斷輿論是否偏頗?還是專家?
因此,在我們的法學研究中,似乎並沒有找到壹個穩定的實踐立場和壹個良好的理論框架來對待輿論。我的工作就是對這個問題提出自己的解釋。我的基本立場是:專家、公眾、領導構成了當代中國的同壹個法律體;對同壹法律主體的* * *認識限制了法律的選擇,為司法判斷提供了合法性;法官在具體案件中不能放棄獨立判斷和理性說服的義務,但對同壹法律體已經形成的普遍知識的關註、考慮和回應是必要的。在構建了“同體法的* * *知識”這壹基本概念之後,我們再把目光聚焦在法律職業關註度較低的公眾身上,觀察民意對司法判決的影響。我梳理了近十年來國內引起公眾強烈關註的三四十個案例。下面向大家匯報三個問題:壹、有哪些公眾關註的案例;第二,大眾的理解和表達;第三,輿論效果。
第壹個問題,公眾關註的案件是怎樣的?按照法律通常的分類,即民事、刑事、行政和經濟分類,公眾最關心的是刑事案件,尤其是要不要判刑。這類案件往往會引起輿論的井噴。其次是民事案件,如瀘州“情婦繼承案”。也有少數行政案件引起了人們的關註,如四川夾江,造假者起訴造假者,劉訴北京大學,北京杜寶良因違規被罰款105元。壹個顯著的現象是,雙方都是企業的經濟案件很少引起大家的關註。
需要討論的是,是什麽讓這些案件引起關註。這裏面往往有很多偶然性,但真正的公眾關註與離奇案件、聳人聽聞的報道結合在壹起,使得這些案件很容易吸引公眾的眼球。首先,由於社會上對特權階層的仇視,特權階層的刑事案件很容易進入人們的視野。比如公安局政委張金柱,就是酒駕致人死傷後輿論嘩然的例子。底層修腳女鄧玉嬌刺死鎮招商辦主任壹案,壹經媒體公布,就被塑造成了壹個弱女子反抗貪官的當代傳奇。其次,貧富差距也容易引起大家的註意。黑龍江的寶馬撞人案,媒體的報道也很轟動:壹邊是滿載大蔥的農用車,壹邊是車牌號為6666的寶馬車,壹邊是肇事者親屬拿著中華煙冷冷地站在路邊,壹邊是穿著棉衣蜷縮在地上的農婦屍體。再加上寶馬司機是黑龍江省CPPCC主席韓桂芝的兒媳婦的傳言,公眾的道德感被進壹步激發。再次,好人壞人的區別容易引起大家的註意。南京彭宇案本來就是壹起普通的侵權案件。事實很簡單:老太太走在公交車旁邊,被下車的彭宇撞倒。彭宇是第壹個下車的人,去扶老太太,送她去醫院。法院因此認定彭宇是肇事者。判決結果公布後,輿論沸騰,紛紛表示“雷鋒”以後做不了了。在這樣的案例中,彭宇被刻畫成了樂於助人的“好人”,被撞的老太太成了“壞人”,甚至被認為是碰瓷。
值得註意的是,壹些看似與法律無關的要素,往往會引起案件的關註。在孫誌剛案發之前,每年都有很多人死在收容遣送站,孫誌剛只是其中之壹。媒體經常談論大學生孫誌剛。其實,孫誌剛既不是大學生,也不是大學畢業生,而是技校畢業生。但“大學生”身份是對收容遣送最好的控訴,引起關註。湖南黃靜的案子,瀟湘晨報是第壹時間報道,新聞標題是“湖南21歲漂亮女教師在學校宿舍裸死”。好萊塢電影中的性、暴力、司法不公等元素匯集在壹起,讓大眾的好奇心和正義感產生。我說這些並不是說公眾關註是盲目的,與法律和正義無關,而是說這個案件是偶然引起了人們的關註。
第二,公眾知曉的信息是否準確、理性?我不是很樂觀。這裏的合理性不是指公眾的意見在專家眼中是否正確,而是公眾是否能意識到自己對事實的理解可能是不完整和不準確的,是否意識到反對意見的存在。只有意識到這些,公眾的討論才是理性的。但是從網上看到,很多網民並沒有那麽理性。例如,當壹些學者呼籲對邱興華進行精神病評估時,有人寫道,這五名“法官”也應該接受精神病評估。他們甚至在搞清楚我們是誰之前就發布了這樣的呼籲。
第三,輿論的作用是什麽?輿論什麽時候起作用,通過什麽渠道影響法院?我把它歸結為三個因素。第壹個因素是問題的性質。如果問題涉及政治敏感性,現階段是不可能的。如果問題只是事實問題,輿論可以督促法院等司法機關查明事實,但輿論顯然無法改變事實。比如黑龍江寶馬撞人案,有人認為肇事者是高官親屬,但事實並非如此;有人認為是故意碰撞,問題也可以查清。在事實問題上,法院對民意有壹定的阻力。輿論對法律問題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尤其是在判不判和判不判死刑的問題上。公眾意見對賠償金額也有很大影響。無論是孫誌剛、佘祥林,還是最近的趙作海案,他們的親屬或自己獲得的賠償都遠遠超過了《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數額。沒有全國公眾的關註和同情,這是不可能的。第二個因素是輿論的強度,即輿論的效果取決於輿論的強度。如果壹個案件在全國範圍內引起強烈輿論的井噴,問題往往會迎刃而解,而如果輿論分散,“悶燒”,往往起不了多大作用。第三個因素是公眾意見和專家意見的壹致性。如果民意在內部是壹致的,並且與專家意見壹致,那麽這個案子基本上就遵從大家的意見了。如果民意的內容是分裂的,民意和專家意見不壹致,問題就不好說了。我的觀察是,如果輿論足夠強大,大多數時候它會壓倒專家的意見。領導壹般不會輕易表態,但當公眾意見和專家意見有明顯分歧時,可能會起到仲裁者的作用。
輿論通過什麽渠道影響法院?不知道法院或者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會不會關註:如果案件引起全國關註會怎麽樣?我想不會。然而,在引起公眾強烈反應的案件中,法院的判決往往明顯受到公眾意見的影響。影響的方式有:輿論影響領導,領導批示影響法院。這也說明法官缺乏對民意或潛在民意的自覺關註,是被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