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類藝術表演團體、個人所進行的營業性演出;
(二)文化系統的音像出版、發行、復錄、放映的日常工作;
(三)各類美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攝影、雕塑、工藝制品,下同)的展覽、銷售及營業性的文物展覽;
(四)各類營業性的文化娛樂場所及文化娛樂活動;
(五)各類電影影片的發行、放映;
(六)國家允許的文物商品的經營活動;
(七)營業性的業余文化藝術培訓;
(八)其它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第三條 加強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開放搞活、扶持疏導、面向群眾、供求兩益”的方針,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支持健康有益的,允許無害的;抵制低級庸俗的;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淫穢和宣揚恐怖兇殺、封建迷信的作品和經營活動,保障社會文化市場健康發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努力促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支持文化市場的開放和繁榮,加強文化市場的管理,保護國營、集體和個人依法經營文化藝術產品和文化娛樂活動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群眾正當的文化娛樂活動。第五條 凡參與文化、娛樂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的各項條款,接受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文化、娛樂市場管理的日常工作。工商、稅務、公安行政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市場經營的登記發照、稅務征收、場所治安管理,協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第七條 文化、娛樂市場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省直機關所屬單位、中央駐甘肅單位、駐甘肅部隊、國外獨資或合資企業、涉外單位開辦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由所在地、市、州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也可委托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開辦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按上述規定,由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省文化行政部門對全省文化、娛樂市場主要是加強宏觀管理和指導。第八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指導和監督、檢查文化、娛樂市場經營活動;
(三)辦理文化、娛樂市場管理的有關事宜;
(四)負責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
(五)對違反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第九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公開辦事程序和有關規定,不得參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不得收受賄賂,營私舞弊。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證件。第十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部門,可向文化、娛樂市場經營單位和個人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於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工作。收費辦法及標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第十壹條 省內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團體和個人,經所在地的縣以上(含縣下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經省文化廳審批核發《營業演出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營業性演出。
省內非專業演出的單位壹般不得組織營業性演出,如有特殊原因需組織營業性演出的,組織者應向演出地的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文化廳審核批準並領取《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後,方可演出。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省內外藝術表演團體和個人巡回演出,進行文化藝術交流。
省外藝術表演團體來我省境內演出和我省文藝團體在省內巡回演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藝術表演團體巡回演出的規定,須持《營業演出許可證》和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的介紹信,經接待演出地的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方可演出。第十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進行臨時性搭班組臺營業演出的省內外演員,須持有所在單位介紹信,經演出地的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辦理手續後,方可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