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告誡的形成,緣於美國的壹個案例。事情是這樣的:米蘭達是壹個青年,他在1963年被亞利桑那鳳凰城警方以綁架和強奸壹個18歲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兩小時的訊問後,簽下壹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後,他又說並不知道“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了他沈默的權利。也就是說,米蘭達不知道自己有沈默權,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而警察也沒有告訴過他。他的律師在法庭上抗議說,根據憲法,米蘭達的坦白不可以作為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的證據。雖然憲法修正案已經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紀60年代初,美國司法壹直沿用歷史上傳下來的原則:要是嫌犯“自願”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遞交法庭作為證據。並不強調警察必須告知嫌犯他有什麽樣的權利。“自願”而不是強迫,是那個時候惟壹的標準。所以,米蘭達的坦白還是作為主要證據,在法庭上將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監禁。他以自己“沒有被告知權利”作為理由,壹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復審。
1966年,沃倫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指出公民在接受訊問以前有權知道自己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警察有義務將它告訴嫌犯,告知權利之後,才能訊問。因此,米蘭達壹案被宣布無效,發回重審。
從此以後,如果美國警察在抓人的時候忘了這幾句關鍵的話,那麽人犯所作的壹切供詞在審理時都將被判無效,而最終人犯也可能會被法庭放走,因為他的權利在逮捕時受到了侵犯。自1966年起,美國所有的警察在訊問嫌犯以前,都必須將“米蘭達警告”先告訴嫌犯,不管警察那時候是多麽忙亂,多麽匆忙,心情多麽不好,形勢是多麽緊張。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的由來。
米蘭達壹案發回重審的結果:最高法院作出米蘭達壹案裁決以後,米蘭達壹案重新開庭,重新甄選陪審員,重新遞審證據。米蘭達本人原來的坦白當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檢方找到了新的證據。米蘭達曾經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噓過自己的犯罪經歷,警察找到了這個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證。米蘭達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蘭達獲假釋出獄。1976年,34歲的米蘭達在酒吧裏與人爭執鬥毆,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壹個刺殺他的嫌疑犯。在訊問開始前,警察向嫌犯傳達了“米蘭達警告”,嫌犯選擇保持沈默,但警察還是依法將其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