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視聽資料制作進行評審。首先,錄音錄像的時間和地點,在什麽情況下錄制的聲音和圖像,要由錄音錄像人來證明;其次,復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人還應當證明復制過程中沒有對錄音錄像制品進行編輯、增減;再次,是不是自己的聲音和形象,要由民事當事人和刑事被告人來區分。比如聲紋識別等方法可以用來識別聲音。
2、必須審查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確認視聽資料是否具有證明力,關鍵是確認其內容的真實性。比如慢慢播放可以識別是否有消磁剪輯;通過高分辨率儀器的鑒定,可以檢查錄制的聲音是不是偽造的;最後,妳也可以檢查壹下帶子,看看有沒有剪輯過的痕跡。
3、視聽資料必須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審查判斷視聽資料,與審查其他訴訟證據壹樣,也應當利用案件中的其他證據對視聽資料進行確認,與刑事被告人的供述、辯解、被害人的陳述、民事當事人的陳述等對視聽資料進行確認;將視聽資料與現場勘驗記錄和鑒定結論進行核對。如果壹致,說明壹致的原因;如果有矛盾,要分析矛盾產生的原因,提出解決的辦法。
證據有多強:
視聽資料是壹種證據。在訴訟法中,視聽資料是指通過圖像和音頻、數據和有形的書面材料反映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證據。它包括錄音帶、電話錄音以及存儲在錄像帶、光盤、電視錄像、電影和計算機設備中的數據和資料等。這種新的證據正隨著科技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也對我們鑒定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挑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五條壹切案件的量刑,都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