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公共* * *資源交易中心評標現場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項目單位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競價以及協議等方式,就所涉及的自然、資產、社會和行政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確定中標人(中標人和受讓人)的活動。
前款所稱項目單位是指作為項目業主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有(控股)企業,包括招標人、采購人和轉讓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含各區、江北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範運作、部門監管、行政監督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相關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參與交易,不得非法幹預交易活動。
第二章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市政府設立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作為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決策機構,負責重大問題的決策、領導和協調。
第七條市公共* *資源交易局是全市公共* *資源交易的日常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貫徹執行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
(三)制定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
(四)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五)組織公共資源交易誠信體系建設;
(六)編制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
(七)配合行政監督部門建設和管理企業(供應商)庫和交易代理庫;
(八)配合項目單位監督合同的履行;
(九)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處理投訴;
(十)承擔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壹)承辦市政府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國土資源、信息等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審核、備案交易文件,監督答疑、開標、評標、定標、拍賣等重要交易環節;
(二)調查處理投訴,處理和處罰項目單位、投標人(競買人)、交易機構和評標專家的違法行為;
(三)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建設和管理企業(供應商)庫和交易機構庫;
(四)會同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對投標人(中標人、受讓方)及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和交易機構進行誠信評價;
(五)配合項目單位監督合同的履行;
(六)完成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市公共* *資源交易中心是市公共* *資源交易管理局的法人單位。是全市公共* *資源交易活動的集中交易場所、專業服務平臺和市場服務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貫徹執行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信息、技術咨詢等服務;
(三)接受競買人(競買人)的報名,負責交易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以及檔案的保管;
(四)交易項目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
(五)檢查交易項目的相關手續,見證開標、評標過程,維護交易現場秩序;
(六)對進入市場的投標人(競買人)和交易機構進行誠信評價,配合市公共* * *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建立公共* * *資源交易誠信體系;
(七)為行政監督部門開展監督提供必要的服務,配合調查處理投訴。
第十條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等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交易機構代理交易。交易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質和委托範圍內開展交易代理業務,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並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接受項目單位的委托;
(2)準備交易文件;
(三)組織交易活動;
(四)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處理投訴;
(五)澄清和回答投標人(競買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異議和疑問;
(六)完成項目單位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交易範圍
第十壹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制度和動態管理。公共* * *資源交易項目目錄由市公共* * *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擬定,經市公共* * *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實施。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的修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下列項目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
(壹)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各類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招標采購;
(二)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的采購;
(三)土地使用權和采礦權的轉讓;
(四)國有產權、股權和知識產權轉讓;
(五)特種行業經營權、城市道路經營權、道路、橋梁、街道冠名權、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客運線路和出租汽車經營權;
(6)規劃、土地、工程等咨詢、代理、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招標;
(七)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資產的處置;
(八)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的項目。
前款第壹項所列項目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第2項至第8項所列項目應逐步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具體時間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下列公共資源不得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壹)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
(二)產權歸屬不清的;
(三)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四)抵押、質押擔保未經權利人同意已經實施的;
(五)未經有權機關授權或者許可,已經采取司法、行政等強制措施的;
(六)應當批準和評價而未批準或評價的;
(七)信息不完整或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當禁止的情形。
第十四條鼓勵和引導未列入公共* * *資源交易項目目錄的其他公共* * *資源和社會項目進入市公共* * *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五條項目審批時,審批部門應當在項目審批時確定交易方式,並通知相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公共資源交易方式應當以招標(公開招標)為主,其他交易方式為輔。
第十七條對需要采取非招標(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由項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管理的相關制度。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申請交易。項目單位應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請,並提交項目批復及相關材料。
(2)委托代理。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交易代理機構並委托交易代理人。
(3)準備和發布交易文件。交易機構應當編制交易文件,經行政監督部門審查備案後發布。
(四)受理申請。市公共* * *資源交易中心接受競買人(競買人)報名,並辦理交易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
(五)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項目單位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項目單位代表不得超過1,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經濟、技術方面的專家由項目單位或交易機構從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6)組織交易。交易機構主持現場交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查驗文件、見證交易現場,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管。
(七)確認評審結果。項目單位應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進行確認,並簽署定標意見。
(八)公示評審結果。交易機構公布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9)確認交易。公示結束後,交易機構發布中標公告,並出具交易確認書(中標通知書)。
(十)備案。市公共* * *資源交易中心負責交易資料的歸檔。
公共* * *資源交易的具體程序由市公共* * *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經市公共* * *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後,應當暫停辦理交易手續:
(壹)交易期間,權屬有爭議且未依法確定的;
(二)執法或行政監督部門正在調查處理舉報和投訴,不暫停交易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的;
(3)因不可抗力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
(4)因交易系統故障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
(五)依法應當暫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視情況決定恢復或者終止交易。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後,交易程序應當終止:
(壹)交易過程中,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確認項目單位無權處理其委托的公共資源;
(二)交易標的滅失。
(三)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壹條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根據項目類別和特點,分別采用隨機抽樣法、經評審的最低評標價法或者綜合評分法進行評標。
市公共* * *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項目分類評標辦法和模板。
其他交易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交易監管
第二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應當由部門監督執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國土資源、信息化等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監督轄區內的交易活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競買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文件、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項目單位和交易機構提出異議。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競買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投訴。
市紀委監察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紀檢組、監察室設立投訴受理中心,負責受理、登記、交辦、督辦和立案投訴。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投訴進行調查,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需要檢驗、測試、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不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市公共* * *資源交易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全市統壹的公共* * *資源交易誠信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公共* * *資源交易誠信管理辦法由市公共* * *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經市公共* * *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中標人、受讓方)嚴重違約,確需解除合同的,項目單位應當組織實施。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企業和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制定“黑名單”制度,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人員參與全市範圍內的交易。
前款所稱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主要是指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項目經理和具有相應職稱的工程技術負責人以及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施工、質量、安全、造價管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由監理企業在建設工程中提供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人員。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第三十壹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違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壹)依法應當采用邀請招標或者其他采購方式的(公開招標);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競買人);
(三)與項目設計單位、工程量清單編制單位、交易機構、投標人(競買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競買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記錄不良記錄,直至納入“黑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壹)以他人名義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項目的;
(二)以串通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謀取競爭;
(三)捏造事實和材料進行質疑或者投訴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以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交易代理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壹)泄露應當保密的與交易活動有關的信息或者資料的;
(二)與項目單位和投標人(競買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偽造、變造交易文件。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參加評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a)與投標人(投標人)私下接觸;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三)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串通,企圖影響評標結果的;
(四)披露評標信息;
(五)收受投標人(競買人)或者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壹)不嚴格按照規定的職責監督交易活動,失職、瀆職的;
(二)未及時制止、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壹定後果的;
(三)在履行職責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四)未依法公布對項目單位、交易機構、投標人(競買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市公共* *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市公共* *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構成違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壹)泄露應當保密的與交易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二)非法幹預交易活動;
(三)以計算機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指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的;
(四)未按照規定收取或者退還交易保證金的。
(五)未及時制止和報告違法交易,造成壹定後果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泄露秘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無為縣、蕪湖縣、繁昌縣和南陵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資源交易局負責解釋。《蕪湖市招標采購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號)同時廢止。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蕪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whweb/
蕪湖市建設工程招標網郵政編碼:241000
蕪湖市建設工程招標網地址:九江區瑞祥路88號皖江財富廣場C1號樓5樓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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