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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法案是指英國於1651和1660年頒布的兩項法規,旨在加強北美殖民地對宗主國的經濟依賴。根據1651的規定,殖民地運往英國或另壹個殖民地的貨物,或者歐洲運往英國和英國殖民地的貨物,都必須裝上英國船只。根據1660的規定,所有指定物品都必須運到英倫海峽和英國領土,才能在各地轉售。該條例的目的是控制殖民地經濟的發展,壟斷殖民地市場,禁止殖民地與其他國家的直接貿易。[1]
中文名:航海法案,mbth,航海法案,英國的國家,鼓勵英國航海和海外貿易的發展。
目錄
1簡介
2主要內容
3開發流程
簡介編輯
導航行為也被翻譯為“導航行為”,意思是165110。10月,克倫威爾的英國議會通過了第壹個保護英國海上貿易壟斷的法案。後來該法案不斷修改完善,也引發了與海上強國荷蘭的戰爭(見英荷戰爭)。然而,航海法案也制約了英國殖民經濟的發展,最終成為美國獨立戰爭的背景之壹。(*美國獨立戰爭的主要原因是法印戰爭後期英國對美國殖民地施加經濟和政治壓力的後果[1754-1763])。海事條約在1663,1673,1696被更改。原因是當時的英國政府想進壹步阻止不法商人向外國出售未經加工的貨物(這是違反當時的“航海法案”的)。
主要內容編輯
1.只有英國或其殖民地擁有和制造的船只才能從英國殖民地運載貨物。
2.政府指定某些殖民地產品只允許販運到英國本土或其他英國殖民地,包括煙草、糖、棉花、靛藍、毛皮等。
3.其他國家制造的產品必須經過英國本土,不能直接運往殖民地。
4.限制殖民地生產與英國本土競爭的產品,如紡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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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年,理查二世頒布了英國最早的航海法令,先後於1485年和1540年締結。1651年,英國政府針對當時英國海上貿易的主要競爭對手荷蘭人頒布的《航海法案條例》規定,所有從歐洲運往英國的貨物必須由英國船只或商品生產國船只運輸;所有從亞洲、非洲和美洲運往英國或愛爾蘭及英國殖民地的貨物,都必須由英國船只或英國殖民船只運輸。英國港口的漁業進出口貨物和英國邊境沿海地區交易的貨物都是由英國船只運輸的。這些規定排擠了荷蘭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危及其海洋利益,導致了1652的第壹次英荷戰爭。荷蘭戰敗,被迫承認這壹規定。1661頒布的航海法案重申了1651中航海法案的主要內容,規定某些產品只能運往英國和愛爾蘭或其他英國殖民地。1665年,第二次英荷戰爭爆發,英國戰敗,航海法案略有放寬。航海法案是在1651年後頒布的,目的是壟斷英國與殖民地之間的貿易,維持英國殖民地對英國的依賴,限制殖民地的經濟發展。但同時也給殖民地經濟帶來了積極的作用:在美國南部,鼓勵造船材料和靛藍的生產,煙草、大米等產品獲得了可靠的市場;對於北方,船東可以避開來自法國、荷蘭、西班牙等國商船的競爭。1672年和1692年,英國政府相繼頒布了航海法案。隨著英國工業革命的完成,英國開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1849前廢除大部分航海法案。1854年,外國商船被允許從事英國沿海貿易。至此,航海法案所施加的限制已經完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