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最新電影網 - 電影天堂 - 韓國人死後屍體怎麽處理?是火葬嗎?

韓國人死後屍體怎麽處理?是火葬嗎?

韓國人去世後,火葬是鼓勵他們不保留骨灰的主要方式。

韓國的火葬工作起步較晚,但近年來進步很快,大力提倡骨灰撒海。韓國的歷史文化,從青銅時代開始的貴族統治和中國差不多。其祖先的遺骸由普通人埋葬,富人家用石頭建造,也有建造房屋的埋葬方法(類似於中國南方的殷宅)。

1930年,第壹個火葬場在韓城成立。到9月1970,各地建起了少數火葬場,主要是安葬人體,因為韓國是土地私有化國家,私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安葬,不受國家控制。

1998,韓國遭遇大洪水,大規模沖走墓地,修復費用巨大。而且民眾普遍意識到葬墳浪費土地資源,破壞自然環境,不利於經濟社會發展,普遍要求政府發展新的火葬文化。

首爾市政府應廣大民眾的要求,制定政策,建立法規,在全市推廣火葬,形成了民眾推動政府實施殯葬改革的局面。首爾的政策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高度贊揚,成為在全國推廣的政策,被稱為“政府行動,首爾優先”。

因為推行火葬符合民心民意,各地推行火葬推動了國家立法。2000年6月5438+10月,韓國國會通過立法,對《葬禮及其他相關法案》進行了全面修訂。《法案》規定,殯葬免費,土葬、火葬可選;國家建議火葬,骨灰自行保管或撒放。

2002年底,全國火葬率達到36%。在火葬和骨灰處理過程中,韓國各地都非常重視保護自然環境。骨灰主要存放在寺塔內,也有散葬,稱為寺葬、塔葬、深海葬、林葬等。

2003年3月5日,韓城修改法律,制定到2020年以火葬為主,鼓勵不保留骨灰,以達到節約土地,保護環境的目的。

擴展數據

韓國和中國壹樣,有祖先崇拜的觀念,普遍尊重墓地,以判例的形式將墓地基址權視為習慣法中的物權地上物。

墓地基準權是指基於墓地建設的事實,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設墓地,並在壹定範圍內使用墓地所在地塊及其周圍土地的權利。關於墓地基址權的定性問題,壹般認為墓地基址權是習慣法中的地上權。韓國通過判例賦予墓地權益主體排除他人侵害而不幹涉其日常生活的權利。

墓地基址權的取得方式有三種:基於墓地所有人與墓地所有人的約定,基於合法建造墓地後土地的轉讓,基於非法建造墓地後時效期滿後的取得。

(1)基於業主與墓地所有者的約定。這種方式主要是指在獲得土地所有者承諾後建造墳墓的情況。土地所有者的承諾行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壹旦作出承諾,雙方就形成了類似民法中要約承諾制度的合同。

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承諾已經作出並具有法律效力。如雙方對其他土地權利有約定,如支付對價、租賃等。,將按照約定行使。沒有約定的,墓地權益主體只享有墓地基地權’。

(2)是基於墓地建成後土地轉讓而自然取得的。墓地權益所有人在對土地享有完全權利期間,建墓後轉讓土地的,仍可在墓地所在地塊及其周邊土地上保留墓地基址權,前提是與土地受讓方沒有約定排除墓地基址權。

當然,在買受人不知道自己購買的土地上有墓地的情況下,要求買受人受到墓地基準權規則的限制是不公平的。

因此,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韓國的相關法律也對這種情況進行了限制,即如果由於平葬等原因無法從外部識別墓地,為了保護交易的公平性,保護繼承人的信托利益,土地的繼承人自然不受上述對墓地基地權利的限制, 並且受讓方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墓地所有者限期遷墳或者進行深埋處理。

(3)時效期間是違法建設墓地後取得的。墓地權益所有人未經土地所有人許可建造墳墓,並公開、和平、連續占用二十年以上的,基於建造墓地享有墓地基址權。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同樣保護土地所有者的權益,韓國判例對可以取得基地權的主體做了嚴格的限制,即只能是死者的長子或長孫。墓地權益的其他主體享有除墓地基幹權以外的所有墓地權益,包括繼承權。

參考來源:知網空間?公墓權益研究

山東省老幹部局《老幹部之家》雜誌社?殯葬改革利國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