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保障婦女權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壹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女性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
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婦女幹部。
第十三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成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第十四條對於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和派遣出國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招生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特殊專業除外。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外,對拒絕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並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其入學。
政府、社會和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的實際困難,創造條件保障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計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並組織和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采取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壹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二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招用女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方面的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幫助婦女的社會福利活動。
第二十九條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其他生育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財產權益
第三十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壹條、在婚姻家庭財產關系中,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已婚、離婚、喪偶為由,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的權益。
已婚男子在女方居住地落戶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婦女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三十五條喪偶婦女對公婆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是公婆的第壹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六章人身權利
第三十六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不得溺死、遺棄或殘害女嬰;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以迷信、暴力等手段傷害婦女;禁止虐待和遺棄患病、殘疾和老年婦女。
第三十九條禁止拐賣和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撓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後工作。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相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該單位和有關當局投訴。
第四十壹條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淫穢活動。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
第四十二條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或者誹謗的方法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媒或其他方式貶低和損害婦女的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互聯網等形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女性肖像。
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幹涉婦女的結婚和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丈夫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並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幫助。
第四十七條婦女與配偶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義務較多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夫妻共有的房屋* * *,離婚時,房屋的分割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
夫妻租住同壹房屋時,女方的房屋應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其他情況下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任何人不得幹涉母親的監護權。第五十條離婚時女方因絕育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在有利於子女權益的條件下,應當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壹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接受節育手術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婦幼保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其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條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並有權要求和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給予答復。
第五十四條婦女組織應當對在訴訟中需要幫助的女性被害人給予支持。
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進行揭露和批評,並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以未婚、已婚、離異、喪偶等為由,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婦女權益的。,或者已婚男子已在女方居住地落戶,侵害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男女子女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拒絕調查處理,推諉、拖延或者壓制,或者對申訴、控告、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或者對受害婦女不給予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婦女文化教育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人身財產權、婚姻家庭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