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編劇;簽名權;版權
撰寫年份:2011年。
主體
壹、編劇的法律地位隨著中國電影市場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註中國電影,並通過電影認識和了解壹些演員和導演,這讓他們感到震驚。然而,有些人被無形地忽視了。他們是同壹部電影作品的創作者之壹,他們付出了和導演、演員壹樣多的努力,卻默默無聞,他們的權利壹次又壹次被侵犯和忽視。他們是作家。編劇是指通過文字創作劇本的作者,也就是影視劇的故事來源。編劇甚至可以說是整個影視作品的核心和靈魂。他們不僅要創造壹個好的故事情節,還要將其落實到書面劇本創作中,並選擇適合劇本的演員。壹部好的電影往往是編劇第壹次創作好劇本,然後和導演壹起二次創作的產物。就電影作品而言,總體著作權應由制片方享有,而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各自的署名權,有權要求他人承認其作品的署名權,並有權根據與制片方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因此,任何人不得隨意侵犯編劇的署名權。
第二,從許多案例中可以看出,編劇的署名權是由香港導演張誌良導演的。2006年,劉德華和範冰冰主演的電影《莫攻》上映後,編劇的署名權問題引發爭議。《莫襲擊》的編劇、湖南劇作家李樹興隨後將張誌良告上了法庭。李樹興聲稱,在1998年,應張誌良的邀請,他花了壹年時間編寫電影文學劇本《墨子之戰》。然而,電影《墨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內容和場景與《墨子之戰》幾乎相同,人物臺詞在許多地方與劇本相同或相似。然而,電影的字幕顯示編劇是張誌良,而工作人員壹欄中有李樹興的名字。李樹興請求法院判令張誌良停止侵權、銷毀侵權作品並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款為654.38+0.085萬元。張誌良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涉案劇本改編自日本漫畫《莫的進攻》,李樹星只參與了電影劇本的改編,是劇組成員之壹。(1)而事實是電影《墨攻》的劇本確實是【1】在劇本《墨子之戰》的基礎上創作的。雖然壹些人物發生了變化,但不可否認的是,李樹興為《莫的進攻》劇本做出了貢獻,但他的編劇署名權被導演張誌良剝奪了。盡管影片結尾的致謝名單中有編劇李樹興等三個名字,但實際上,影片字幕中最引人註目的部分是張誌良是編劇、制片人和導演,這無疑是侵權行為。該案經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李樹興的請求得到支持,這也是近期首例編劇勝訴導演的案件。在李樹星獲得編劇權後,電影《投名狀》讓編劇們看到了作者身份的自信。《投名狀》共有九位編劇,導演陳可辛在采訪中表示,他充分肯定了每壹位辛勤工作的編劇的貢獻。正當我們以為作家的署名權逐漸被人們重視時,電影《趙氏孤兒》的署名權之爭再次讓我們大失所望。2008年,應陳凱歌的邀請,和他的同事任寶如根據歷史記錄和元雜劇的故事創作了《趙氏孤兒》。2009年7月,在完成《趙氏孤兒》前半部的創作後,由於與導演陳凱歌在劇本方向上存在分歧,高和任退出了該劇的創作。電影《趙氏孤兒》於今年2月上映,電影名為“陳凱歌”,副標題為“和任寶如的早期劇本創作”。這讓兩位編劇感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也讓編劇的署名權和編劇的弱勢地位再次成為討論的焦點。
三。趙氏孤兒1署名權糾紛之我見。“前劇本創作”和編劇的區別。《趙氏孤兒》的制片人陳虹後來對媒體表示,兩位編劇並沒有完成全部的劇本創作,但署名“劇本創作前”是經過律師認可的,沒有任何問題。那麽這裏有壹個問題。著作權法中的這種“早期劇本創作”有法可依嗎?我讀了整部《著作權法》,答案是否定的,相關法律規範也沒有規定“前劇本創作”的概念。而這個概念並不意味著其編劇地位的確立。高璇在劇本創作的前期貢獻了自己的力量,整個劇本包含了她的勞動。她的退出應該不會影響她作為編劇的地位。《趙氏孤兒》的全劇本由陳凱歌、高璇和任寶如創作。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有。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陳凱歌、高璇和任寶如作為聯合編劇,應享有該劇的署名權。2.編劇和制片人簽訂合同的相關問題。《趙氏孤兒》編劇署名權之爭還引出了另壹個問題,這與編劇和制片人之間簽署的合同有關。《趙氏孤兒》的制片人陳虹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對高璇來說,“劇本創作前”是合理的我們尊重每個人的工作。在確認這壹點之前,我們檢查了每個人簽署的合同,並在律師的陪同下確認了這些簽名。“陳紅暗示高璇因個人原因未能及時交出後續劇本。雙方再次協商時間後,部分移交的劇本模棱兩可,最終終止了合同。那麽這就涉及到高璇和制片人陳紅簽訂的合同是否涉及到簽名。如果合同因單方原因終止,合同終止前完成的劇本署名權的歸屬是否有任何條款?在這種情況下,從陳虹的陳述來看,其簽署的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這對高璇非常不利。【2】由於編劇處於弱勢地位,所訂立的合同往往是不對等的。例如,規定需要修改劇本,直到“客戶滿意”或“可以開始拍攝”。而這個“滿足”和“拍攝”是模糊的,編劇無法具體把握和確認。如果合同不全面、不合理,制片方可以無視編劇的勞動,隨意刪除、修改劇本,隨意署名,編劇對作品本身的完整權、署名權、修改權將得不到保障。②
第四,我國編劇署名權保護的現狀和不足,無論是莫沖案、趙氏孤兒案還是我沒有提到的其他案件,都表現出編劇處於弱勢地位的現象。編劇面臨的問題不僅僅是署名侵權。多年來,編劇的權益受到了多方面的侵犯。許多編劇在沒有得到報酬的情況下寫了劇本,劇本被未經允許轉售,劇本在沒有與編劇打招呼的情況下被隨意修改,未經允許隨意添加人員以占用編劇的簽名。各種電影海報和其他宣傳都有意無意地忽視和抹殺了編劇的署名權利,等等。影視劇本創作糾紛案件激增,嚴重損害了編劇的合法權益,打擊了編劇的創作積極性。【3】在編劇們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指導下,近年來編劇們的維權成績和維權意識壹樣,都有了顯著提高。但我國對編劇署名權等著作權的保護仍不到位,應依法量化編劇作品,確定其署名權。建立行業規則並推動全行業嚴格執行...這些都是我國著作權法應該更加重視的內容。、
動詞 (verb的縮寫)國外對編劇版權保護的相關參考,但在國外,對編劇版權的保護要完善得多。好萊塢的編劇體系要全面得多。當地有壹項名為《屏幕學分手冊》的規定。本手冊由作協和制片方共同制定,具有很強的約束力。規定了“作者”、“故事作者”和“屏幕故事性”等許多標題的定義。同時,對簽名數量也有規定。從每個細節來看,“熒屏劇作者”更像是國內編劇目前從事的工作類別。原則上規定簽名不能超過兩個。在特殊情況下,單個編劇可以由三個人署名,也可以由兩個編劇團隊署名。此外,對於腳本的編寫百分比以及原創和原創腳本也有非常嚴格的量化標準。可以作為內地相關法律法規的參考。此外,外國編劇也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2007年6月至2008年2月,美國作家協會因版權收入問題舉行罷工,導致好萊塢陷入癱瘓。罷工的具體原因是近年來娛樂產品有了更多的市場輸出形式,如DVD、互聯網、手機付費下載等。此次罷工得到了希拉裏·克林頓等政界人士的支持。最終,編劇成功了,與制片人簽訂了新的協議。六、如何解決編劇署名權等著作權保護問題。目前只是了解知識產權法,對版權相關問題還無法建立完善的思想體系。基於自己的思考和參考他人文獻,我總結了以下方法,以更好地保護編劇的版權。1.建立健全法律規範。目前編劇權益普遍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涉及編劇著作權的法律規範不健全。中國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劃細節。例如,就署名權而言,規定編劇享有的署名權的具體條款,該署名權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成立,劇本未完成時已完成的部分是否可以享有,該署名權是否可以轉讓以及轉讓的條件等。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對編劇的權利有壹些規定,但這些規定還有待完善和細化。2.建立規範的電影市場體系,可以有效避免當前市場上壹些霸王條款對編劇權利的侵害。在與制片人的合同中,由於編劇地位低下,他不得不簽署壹些不公平的條款,如“沒錢不拍戲,沒錢沒資格”等。因為這些條款沒有得到仔細的監管,決定權在制作方,而所謂的合格標準也是由制作方單方面決定的,這對作家來說是不公平的,他很容易得不到任何報酬,甚至壹些版權權利如簽字權也理應在最後。這就需要完善的市場規範來約束生產者。3.編劇自身也提高了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編劇們為影視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創造性勞動,他們的勞動成果值得尊重和獎勵。因此,作者應該提前采取預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預防措施都比事後的救濟措施更直接有效。特別是在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下,編劇可以與制片方平等協商,就署名權簽訂書面合同,可以減少事後的許多麻煩和糾紛,防患於未然。同時,編劇也應該積極尋求協助。在包括署名權在內的糾紛發生後,如果編劇無法通過與制片方調解解決問題,可以向相關機構或律師尋求法律咨詢或司法援助,也可以通過媒體向制片方施壓,以維護自己的權利。4.呼籲公眾更加重視編劇工作。作為電影行業的重要力量,編劇應該受到重視。中國電影業需要優秀的編劇。加強人們對編劇的關註,可以鼓勵他們更加努力地創作好的國產電影。同時,公眾的監督和關註也將有效保護編劇的權利。
作者簡介
邢,法律自由人。
給…作註解
【1】《藝術評論》,01,2007年,第46頁:遊雲,《從法律角度談《墨攻》的署名權問題》。
【2】2010 6月《法制與經濟》第75頁:李波《論作家簽名權的保護》2010 12.6南方都市報:《趙氏孤兒的簽名權存在爭議》。
【3】2010 65438+2月22日《中國文化報》:《趙氏孤兒》早期編劇呼籲制定署名權的量化標準》。
【4】中國科技信息13,227:李榮、黃鎮《論簽名權的現狀及法律保護》。
參考
{1}網易娛樂:備受爭議的編劇高璇質疑《趙氏孤兒》的署名。
{2}新華網:《趙氏孤兒》編劇署名之爭背後:為何成為權益“窪地”。
{3}南方都市報:靠不住的是“編劇”還是“前期劇本創作”?
{4}李波:論作家署名權的保護——由電影《莫遭襲》引發的思考。
(5)《鄭小紅》,《中國出版》雜誌:近年來中國編劇版權保護研究綜述。
{6}張·:《關於莫鋒編劇署名權的爭議》。
(7)趙華:論作家的簽名權。
{8}董:作品署名的法律性質探討。
{9}李榮、黃鎮:論簽名權的現狀及法律保護。
{10}周曉冰:司法實踐中關於簽名權若幹問題的再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