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侵權的事實是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依照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違法。版權是壹項絕對的權利,任何人都負有不可侵犯這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其他人在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就是違法的。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及其後果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